「這副牌我全梭了!另外加上我瑞士銀行帳戶裡的本票,價值3000萬美金…」

這時只見高進優雅地從懷中抽出一只信封、輕鬆地拋在桌上。姑且不論真假,彷彿只要有了這張「本票」,再奸巧的對手都會乖乖投降(原來這就是「獅子搏兔」ㄚ)。這一幕,成了電影「賭神」的經典畫面(當然也少不了「高義、你他媽雜碎」^^)。

斯斯只有兩種,但我國票據法規定有三種票據可供流通,分別是「匯票」、「支票」及「本票」。如果不是從事國際貿易,大概比較少見到匯票;至於「支票」大家應該都很熟,就是先去金融機構申請,通過徵信後開個支票帳戶(以前叫甲存帳戶),銀行會發給客戶一本「空白支票」(電影裡常看到,例如:只要跟我女兒分手、金額隨你填!),日後銀行將在帳戶餘額或約定範圍內見票即付(由銀行擔任付款人),只要不是收到「芭樂票」(又稱空頭支票,芭樂表示無辜)或被跳票,不僅免除隨身攜帶大把現金的不便(法客也好想要有這種困擾ㄚ),同時透過遠期支付的設計,也能讓發票人獲得資金周轉的空間,確實挺方便。當然,假設你有「黑卡」,那又另當別論。

究竟什麼是「本票」?到底有多神奇?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所謂「本」指的是「發票人本人」,也就是由發票人親自擔保付款的一種票據。

看官們一定會問,本人擔保支付有啥了不起,難不成比銀行更厲害?

說來也對,如果發票人是郭董,這本票可說是鐵票,自然不用擔心。但在法律實務圈打滾的應該清楚,社會上絕大多數簽本票的人,等級都跟郭董差粉多。一般人舉凡出門郊遊租機車、地下錢莊周轉、賭博欠債、情侶分手、不幸被仙人跳等,無論男女老幼都知道該來張「本票」,雖然不是蜂蜜、川貝、桔梗、加上天山雪蓮配製而成,卻也算得上是居家常備、催討債務的必備好物!

那麼,在哪裡才能買得到呢?

哈,這位仁兄問得好!巷口文具店就有得賣喔!(傑克,這真是太神奇了)

接著問題又來了,如果不好用,怎麼會這麼流行?

故事得從好久好久以前講起~

話說一開始本票並不好用,但在民國49年修正時,立院ㄓㄨ公對於當時民眾喜歡收遠期支票(因為當時還有票據刑罰)、卻又常常跳票的現象感到困擾,為了加強本票流通性,增訂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賦予本票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執票人可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同時這裁定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所規定的強制執行名義,一旦確定,執票人就能直接聲請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另外,由於票據具有文義性(白紙黑字寫了算數),同時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不是台語的「嘜爽」)程序,不具備確定當事人實體法律關係的效力(為啥開票自己去搞定),除非有票據無效原因(例如未填載必要記載事項),否則法院照樣得裁准(抗告、叫破喉嚨都沒用)。就算票據債務人(本票上所寫的發票人)主張票據被偽造或被脅迫而簽發,也只能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救濟。

從此之後,執票人就像吃了無敵星星,不用再浪費時間等待徵信開戶、也無須擔心銀行刁難,只消花幾塊錢到文具店就能輕鬆入手,再搭配一隻好寫的筆,隨時讓本票等同發票人全部身家財產,使得「本票」頓時成了大家的最愛。

過度濫用的結果,不僅造成訴訟大量增加,也讓債務人容易輕忽本票法律效果導致日後求助無門。再加上債權人為了提高受償可能性,經常要求債務人提出「客票」(非債務人本身簽發的票據)來擔保清償。於是當走投無路之際,債務人只好冒用別人名義(通常是親朋好友)簽發本票,如此不但事後親友反目成仇,更因為本票屬於有價證券,這薄薄紙上的幾個字,換來的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01條)。這麼一來,在追求便利流通的同時,卻讓不少債務人同時身陷民事求償、刑事重刑的雙重困境。

所幸日前金管會宣布將修正票據法、針對本票制度進行改革,預計未來只有金融機構或短票集保機構擔任付款人(具有擔保支付能力)、或者由金融機構擔任執票人(例如向銀行借錢時)的情形,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強制執行。至於一般人所簽的本票只能作為債務憑證,如果發生爭議,必須回歸民事訴訟、透過舉證責任來解決。雖無法完全解決上述問題(刑事部分依舊無解),最起碼能減少本票被過度濫用的亂象。

這故事告訴我們,除非你有300萬美金,否則不是每個人手裡有張本票,就能參加慈善撲克王大賽!

年輕人終究是年輕人,要簽本票之前,還是多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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