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明文規定訊問被告前必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認真說來,這條文內容仍有漏洞,因為似乎忘記告訴被告:「你有權說謊!」。

值得慶幸的是,即便法官不說,多數被告好像也不會忘記自己享有這項權利,因此多年以來,始終相安無事。

什麼?被告有說謊的權利?法客(拜託,千萬別加重語氣來叫我的名字)一定是瘋了!

別急,喝口茶,深呼吸,容我解釋一下。

首先介紹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換句話說,縱使被告承認自己犯罪,法院依然得進一步調查其他證據,查明是否與被告自白相符,否則依舊不能判決有罪(頂替他人認罪就是個明顯案例)。關於這點,可是法律明文規定,決非法客自己瞎掰。

接著依據一般被告在法庭的表現,從輕到重,大致可分為:
一、不但承認起訴事實,同時認罪(出來混,終究要還的《法客os.想當好人?去跟法官說》)。
二、承認起訴事實,但辯稱自己不構成犯罪(朋友告訴過我,女生嘴巴上說不要,其實是代表要!《法客os.傻孩子,你被朋友耍了》)。
三、保持沈默(比手語不算喔~)。
四、否認事實及犯罪(我們真的只是蓋棉被純聊天!《法客os.那把棉被掀起來瞧瞧》)。
五、不但否認,甚至虛構事實(當天我人在別處,不信?去查啊!《法客os.你說是就是?那檢察官豈不是很沒面子》)。

第一種情形,可說是最受人期待,不但能盡早結案,判決也好寫。
由於被告充分展現誠意,當法官的也不太好意思為難人家,「從輕量刑」應該是個皆大歡喜的結局。

第二種情況,勉強可以接受,畢竟犯罪事實還算容易認定,更何況適用法律本來就是法官的工作,大不了判決書多寫些理由就是了。
但這類情狀通常讓人感到棘手的,應該是「當事人態度」的問題。
或許是刻意,也可能是不諳法律或者擔心害怕,被告有時雖然願意承認事實,在法庭上仍然有些莫名其妙的抗辯(例如:雖然我闖紅燈,卻是對方騎車來撞我)。
可以溝通的被告,經過法官曉以大義後,有機會轉為第一種情形。
若是遇到難以溝通的被告,有的堅持己見,嚴重的甚至會在法庭上大聲咆哮。由於這年頭法官其實很弱勢,當事人動不動到處去陳情,真要跟他們認真,就輸了。所以多數法官通常選擇隱忍不發,心裡想著趕緊把案件審完,早早脫身方為上策。
這雖然比不上第一種情形,總算比下有餘,所以量刑上還是會適度斟酌。

第三種情形比較少見,
如果不是出於律師專業指導,不然就是被告自己讀過刑事訴訟法,想要藉此機會臨床實習一下。
不過既然是法律保障的權益,法官也不好多說什麼,反正一切按照其他證據來判斷就是。只是有時表演要選對地方,免得出糗。想當年法客在民庭時,竟然遇到被告主張「行使緘默權」!法客不禁當場傻眼,只好委婉地告訴他:民事訴訟法沒有緘默權的規定喔,你真要保持緘默可以,法院會認為你拒絕辯論,將來可是要一造辯論判決的!

至於第四、五種情形,基本上只是程度上的差別。
俗話說: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保護自己免於接受法律懲罰,無非是人的本能,說謊只是自我防衛的手段之一,要不然,換做今天是自己成為被告,臨場表現只怕不會好到哪裡去,因此「被告不自證己罪」,僅僅是彰顯法律考量人性的一面。
即使被告死不認錯,充其量只能說他很可惡,卻千萬不能反向推論一定有罪(作賊心虛?),更不能只因為被告不承認、甚至說謊,就剝奪他訴訟上應有的權利。否則,法客也很希望法庭上可以準備夾棍、烙鐵,甚至擺上X頭鍘之類的道具來嚇唬人,最好大家都乖乖認罪,豈不省事?
這類情況,由於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法院必須依法進行通常審判程序,除了檢察官所提證據外,也要依據被告聲請調查對他有利的證據,試圖建構基本事實,
相對地將耗費較長的審理時間及司法資源,卻是法律賦予被告的權利。

假設法院最後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上述幾種情形又該如何量刑?

話說江湖上經常謠傳,如果被告不認罪、將會被法院重判?
必須解釋的是,即使多數被告共同實施同一犯罪,量刑結果本來就該按照不同被告的犯罪動機、參與程度及犯後態度等各項因素加以綜合考慮,絕非齊頭式的平等,一律判處相同刑度才叫公平。
試想,換做同樣是自己的小孩犯錯,對於願意認錯的那一個,我們不也多會從輕發落?
與其說是重判否認犯罪者,倒不如說是法院願意提供承認犯罪的被告部分刑度優惠作為獎勵。
至於他們將來是否真心改過?法客不清楚,但現在能夠知錯,避免司法資源的無謂浪費,就應該值得勉勵。

總而言之,坦白可以從寬,抗拒卻不一定會從嚴,這不過是比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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