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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記得曾有這麼一則新聞,或許基於某件糾紛,一群黑衣人衝進餐廳,每個人各自大剌剌地占住每張桌子卻不點菜,導致別的客人嚇得不敢上門,店家無法正常做生意,只能報警求助。

奇怪,這場景彷彿有點眼熟?沒錯,只不過餐廳換成了立法院!

當然,你大可以說這是兩回事,學生們可是為了社會公義而抗爭,怎麼能跟僅為私怨聚眾滋事的小混混相提並論?但法客想要藉此說明的,是「犯罪動機」與「故意」的差別。

換個例子好了,
假設班上發起慈善募捐,A同學很想共襄盛舉,但家裡經濟環境不好,只好下手偷其他同學的錢來捐款,A是否成立竊盜罪?
事後當父親B發現此事後深感憤怒,突然記起家族歷代相傳「不打不成器」的祖訓,為了讓A知錯,於是拿起棍子痛扁一頓,孰料越打越起勁,搞的A傷重住院,請問B是否成立傷害罪?

刑法上所謂的「故意」,簡單來說,就是對於犯罪事實(客觀構成要件)的認識程度。假設大家都知道這一棒敲下去(就先不談狼牙棒了),除非叔叔有練過,或是被害人剛從少林寺學成歸來,否則十之八九會受傷,被告就很難說自己下手時沒有「傷害故意」,不然換做法客當庭K被告一下,再來看他會不會告我傷害。

這點看似容易,審判上卻全然不是這麼一回事。尤其某些具有階層性的犯罪類型,更難判斷。以殺人罪為例,法院向來判斷標準大致為「殺人與傷害致人於死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不以兇器種類及傷痕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亦不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原無宿怨,事出突然,即認為無殺人之故意。又下手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為重要參考資料,故認定被告是否有殺人犯意,自應審酌當時情況,視其下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等,以為判斷之準據」。但實際審理過程卻無法如同新聞報導內容那樣非黑即白,更別輕易相信被告剛開始撂下的狠話,至少法客到目前為止,從沒見過那個殺人案的被告,依然勇於在法庭上承認自己擺明是要殺人的。

於是當被告拿西瓜刀砍被害人3刀,究竟是基於殺人、重傷害或普通傷害的故意,往往讓法官傷透腦筋,更不能只因為被害人死亡,就一概論以殺人罪,否則殺人未遂、傷害致死這些罪名應該是寫在歷史課本,而不是六法全書。

至於「犯罪動機」,則是被告實施犯罪的原因,或許是謀財害命,或僅僅與被害人當街互看不爽而殺人,或是不甘長期遭受虐待而殺人,不一而足,然而這些都是「犯罪動機」,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固然可作為量刑參考,但絕不能只因為動機惹人同情就任意曲解為無罪。

就像民眾可以基於各種理由討厭「馬卡茸(呃…別以為法客寫錯字)」,但要知道他不光只是總統,也是法律所保護的「人」(就算認為不是人,也可能成立毀損罪),能不能當眾拿鞋子丟他,又是另一回事。也請不要抬出言論自由的大旗(那也只是動機),否則換做今天有人主張基於言論自由而拿鞋丟你,只怕你我都會忍不住跳腳。

話說回來,法客衷心佩服正在立法院奮戰同學們的勇氣,也相信他們多數是為了不滿立院ㄓㄨ公審查「服貿(我每次都以為是感冒藥)」的蠻橫過程,選擇挺身而出。

但表達意見方式有很多種,一般集會遊行與能否衝進立法院霸佔議場更是兩回事,即便認為台灣是鬼島,至少它還是有法律的,這不僅是保護別人、也同時保護你我,畢竟誰也說不準倒楣事哪天會落在自己頭上。倘若你全面肯定國家考試錄取率太低、評分程序不夠透明,就能衝進考試院抗議;或是不滿「X王麻辣鍋」或「X達人麵包」做生意不老實,就立刻率眾包圍店面,不讓他做生意,恐怕同時也要能接受今天一旦有人對自己不爽,就能衝進家裡亂砸一氣的情況,否則這種「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評價標準恐怕經不起檢驗,充其量不過是發洩酸民的情緒罷了。

另外,法客看到有鄉民說:國父當年不也是不滿清朝腐敗、才會起義革命?暫且不論法客平時在非上班時間也是鄉民一枚,若真要從法律人的角度來看,只能說:「那是國父運氣好!」,萬一不幸失敗,恐怕他老人家早就因為「違反大清刑律」被砍頭,有些事,還是要講運氣跟實力的,尤其勇往直前的人,更要有承擔最壞結果的心理準備。

於是當多數人熱情、幾近崇拜地將立法院內的同學視為英雄的同時,不妨試著想想,這真的是我們所要的社會秩序嗎?

後記:
這篇文章引述的是舊聞了,今天是太陽花學運一週年,面對當時社會各種亂象,法客心情也同樣激動,於是寫下自己的想法存在電腦裡,留供日後檢視是否改變初衷。
直到現在,1年後,法客確信自己依然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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