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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們都不喜歡將自身是非對錯交由別人來決定,但這就是「訴訟」。

當手中掌握的權力越大,下筆就能決定另一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應該更加輕率或謹慎?這就是「法官」。

你我經常執著於心裡早已認定的事實,看不慣判決結果,巴不得自己跳下來當承辦法官(或陪審員),可惜終究不行,這就是「審判」。

大部分人多半在意個案公平正義(具體妥當性),尤其當自己所涉及的案件更是如此。但除此之外,法院必須試著維護整體公平正義(法安定性),訴訟原則從來不是針對一位被告所設計,相對地,法官也無從專為某位被告而任意改變。

我們知道不能隨便打人、任意取人財物或欺騙,正由於法律目的是用來規範群體生活秩序,身處其中,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法感」,或強或弱,不見得清楚知道觸犯哪項刑罰規定,卻同樣能得到分辨對錯的結論。

很可惜,這種法感多半只針對「實體法」、不及於「程序法」,於是多數人理解法律,卻不懂「訴訟」!

光憑法感,無法知道法律救濟(訴訟)途徑大致分為行政、民事及刑事三項領域。以頂新案為例,同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相關處理方式包括罰鍰(行政罰,第44條)、損害賠償(民事,第56條)及刑罰(刑事,第49條)。在審判權限制下,刑庭法官不僅無法越俎代庖替行政機關決定科處多少罰鍰,同樣無權直接決定被告究竟該賠償多少才算合理(除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

因此更無法了解行政罰鍰與刑事罰金彼此間的「一事不二罰」關係;不熟悉何謂請求權基礎,以及無過失責任及舉證責任倒置(第56條第1項)只能適用民事訴訟,還有刑事法官無法要求被告積極證明自己無罪,也不能瞭解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無罪推定與嚴格證明的真正意涵。

假設法客進一步要說~刑事訴訟基本精神是「寧可縱放、不可誤殺」,又有多少人能夠接受?

如果新聞報導代表事實,起訴代表有罪,檢察官所提出全部證據就足以證明一切,那何須刑事審判制度?有人說,那就廢掉吧,反正法官不過是一群只會唸書、腦殘的恐龍!撇開少數社會爭議案件不談,其他每年成千上萬的案件,該怎麼辦?

人們總是健忘而衝動的!當面對自己眼中的不公不義,習於用自我的善惡標準在當下做出判斷,剩下的端視判決結果是否符合心中期待,相符的是青天,不符的歸類為恐龍。但法官必須遵循「法律的標準」作成判決,其中差距就是「證據」,或許,總要等到自己成為被告的那一天,才能真正體會箇中滋味。

審判過程是先「認定事實」,接著才「適用法律」,認定事實必須仰賴證據,嚴格說來,法院所認定的不過是證據架構出來的事實,相距真正事實或許很近、或許很遠,沒人敢說不會出錯(甚至犯錯機率不低),或許歸因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根本無法、也從來不要求絕對正確?

不喜歡這樣?無妨,但請告訴我,怎樣才是「事實」?報紙寫的?新聞播的?聽小道消息說的?還是你心裡想的?當嚴厲指責法院判決荒謬之餘,自己到底對案情瞭解多少?

法客總不忘對學生說:即便心中覺得被告沒犯罪,一旦所有證據對他不利,只能做出有罪判決;相反地,儘管認為被告確實可惡,萬一找不出證據證明他有罪(超越合理懷疑,而非單純懷疑有罪),必須做出無罪判決。

沒錯,這確實違反人性,甚至背離所謂「社會期待」,卻不過是擔任刑庭法官的基本條件,因為這才是「依法審判」。

不免有人質疑~這不是保障壞人、甚至鼓勵犯罪?

或者試著反問自己~如果無法證明被告真的有做,請問他是「壞人」、還是「犯罪」嗎?

回到頂新案,承審法官認定結果是「無法積極證明頂新公司使用回收油或越南病死豬所熬製的原料油」,及「庫存油品酸價過高不代表腐敗、同時可透過精鍊去除重金屬」,進而得出無罪判決結果,我們大可嚴格檢視認定事實過程是否嚴謹、有無瑕疵,但若反覆堅持在「頂新確實使用回收油及病死豬油」的前提下指摘判決不當或商品標示不實,無異是沒有交集的討論,除了發洩情緒,又有何意義?

是的,法官確實不該是個只懂得適用法條的法匠,然而判決考慮順序是「法理情」、而非「情理法」,如果法官連基本法律原則都不願意遵守,我們還能期待怎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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