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抱怨了,總有一些案件被告是願意承認的吧?當然,但卻可能衍生出其他法律問題。不知是否時下民眾比較勇於承認個人特殊性癖好,部分被告在法庭上確實願意承認發生性行為,卻辯稱:我們只有口交(或肛交)!

每次聽到這種抗辯,通常都會不由自主地懷疑當事人若不是唸過法律系,就是背後有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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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通姦罪,最重要、也最困難的,應該就是關於「通(相)姦」這項要件的證明了。

有鑑於性行為通常屬於個人極度私密領域(世風日下,原諒我不敢把話說的太滿~),依據法客觀察所見,除了少數具有水仙性格(自戀)、同時具有攝影嗜好的被告,喜歡將自己辦事過程紀錄留念(有時還不忘面對鏡頭調整姿勢、整理儀容)外,想要精確掌握當事人間從事性行為的精彩片刻,實在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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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純屬法律問題討論,但部分文字可能涉及限制級內容,請自行斟酌是否點閱)

如果真要舉辦「法官為何是恐龍?」票選活動,我想關於通姦罪的判決應該可以輕鬆擠入前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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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喜歡講鬼故事的司馬中原先生曾說過:「中國人怕鬼,西洋人也怕鬼,全世界的人都怕鬼。恐怖喔!恐怖到了極點喔!」大概已經為這問題回答了一半。

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房地產價格卻節節飆高,好不容易攢了錢想要買個小窩,萬一不幸買到所謂「凶宅」,確實挺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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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下看之前,請先試著用台語唸出下列內容: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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