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st in Translation」,片名該不該這麼翻譯?我不知道,不過可以確信男女主角之間似有若無的情愫,只是媒介,終究不是導演想要表達的主題。

光看中文片名,確實容易讓人誤認這是部描寫異國戀情的電影,但很可惜,只能猜對一半,因為它敘述著兩個美國人在異國相遇的故事。真正該被翻譯的,不是男女主角彼此,而是置身在另一個國度裡,那種無法被輕易認同的脆弱心情,當然了,還有他們對於自身生活現況的無奈。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你沒看錯,這裡不是運動版)
之前已經說過,法客是個馬刺迷。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

想看書,卻又想偷懶,該怎麼辦?

最好的方法,就是回頭翻閱已經看過的舊書,重新品味,試圖找尋另一種新的體會,所以法客重看了~傷心咖啡店之歌。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喜歡美國職棒MLB的朋友,如果年紀跟法客差不多,應該聽過「麥達克斯(Greg Maddux,綽號「瘋狗」)這號人物。此人被譽為控球大師(生涯355勝,拿過4次賽揚獎),曾有人問他會投幾種球路?他回答:「兩種,一種是看起來很像好球的壞球,另一種則是看起來很像壞球的好球!」

或許也聽過以下故事,某天比賽結束後,瘋狗的隊友葛拉文(也是當年的名投手,亞特蘭大勇士隊三巨投之一)接受訪問,記者問:「你跟麥達克斯誰的控球比較好?」葛拉文回答:「這麼說好了,有一天我跟麥達克斯打賭,我說可以用球丟中休息室旁寫著『出口(EXIT)』的牌子,要不要賭賭看?接著麥達克斯反問我:『那你想要我丟中那個字母(Which letter)?』」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翻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明文規定訊問被告前必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認真說來,這條文內容仍有漏洞,因為似乎忘記告訴被告:「你有權說謊!」。

值得慶幸的是,即便法官不說,多數被告好像也不會忘記自己享有這項權利,因此多年以來,始終相安無事。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雖然已經是舊聞,而且跟台北地院見解不同,但與以後想說的有關聯,所以還是貼出來)
某被告因為在公眾場合高喊「總統是笨蛋!」,遭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起訴,該案經過法院詳細審理及評議,被告收到判決後,欣然決定放棄上訴,因為判決理由決定變更起訴法條,改以「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判決有罪。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法客看NBA,尤其喜歡馬刺隊,
或者該說,法客喜歡有「鄧肯(Tim Duncan)」的馬刺隊!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也許跟多數人不同,法客選擇先從小說看起,
或許這樣,不會一頭栽進珍妮佛勞倫斯的世界裡,被她的光芒所吸引,反而更能專心欣賞這部電影。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常有人說,酒是越陳越香,那法官呢?
這幾年,媒體用來批評法官的不外乎「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等字眼。若要認真追究,實在有點違反生物學~恐龍明明是爬蟲類,怎麼會吃奶嘴?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台灣,不太多人知道,世界上最廣泛受到歡迎、粉絲最多的,其實不是我們熟知的籃球或棒球,而是~「足球」。

法客不太喜歡看足球,但愛看世界盃!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遙想三國時代,某日,曹嵩(曹操之父)在家中與友人閒聊,友人發現屋內放有女子服飾,遂問係何人所有,曹嵩隨口回答:「『操』他媽的!」

多年後,魏國謀士蔣幹之父在家中遍尋妻子不獲,適逢蔣幹步行經過前院,父親突然開口:「『幹』你娘咧?」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古語有云:「訟則終凶」,除非像法客一樣得靠法院吃飯,否則法院跟醫院、監獄及殯儀館差不多,沒事還是別來的好。當然,假如你是來辦公證結婚的(現在採登記制,連公證都很少見囉),那就另當別論。但還是請別說再見,畢竟結婚後還要再到法院,如果不是東西忘了回來拿,根據統計都不會是好事情!

還記得某天開完庭後,打算跟同事一起到法院附近吃飯,搭著電梯下樓,門突然打開,接著走進一批人,心中突然隱約感到有些不安,定神一看~不就是剛剛在庭應訊的被告嗎!於是經過一陣既短暫又尷尬的眼神交錯之後,下樓過程變的有如時間靜止般的漫長,終於出了電梯,兩批人馬迅速各自朝不同方向離去。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