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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唸刑法,向來認為「法律效力(人、時、地)」屬於考試冷門範圍,老師不會特別認真講、法客也不太專心聽。畢業後,大概只在重溫賭神Part1結尾「公海殺人」那段時,除了知道「巴拿馬總統與陳金城有點交情」以外,也能稍微複習審判權(國際管轄)問題,卻得注意劇情與我國法律原則不盡相同(畢竟人家是港片嘛)。

這陣子拜肯亞事件之賜,想必不少人把刑法總則課本重新拿出來回味。然而事情還沒擺平,緊接著又一批來自菲律賓的詐欺嫌疑人被遣送回國,竟被法院當庭釋放!不止法客的檢察官同學在臉書上罵法官,恐怕更讓人氣憤地想把教科書直接燒掉洩憤。只不過,法客猜想多數酸民家裡應該找不到法律書可燒才是。

再加上法務部長不僅告訴我們「泰國人只講泰國話」也是一種審判權決定因素;「後來他就死掉了」經典程度簡直媲美「朝聞道、夕死可矣」,極可能成為今年度指考作文題目;另外由本人親自撰稿,號稱史上最白話、生動的「自己錯還怪別人」新聞稿一出,順勢將這次爭議推上最高峰。羅部長在九局下半的搶眼表現,完美詮釋了何謂牛棚最佳戰力,堪稱「法律至尊,鄉民屠龍;瑩雪不出,誰與爭鋒」!

仔細觀察肯亞事件一連串討論內容,眾人總習慣把實體法(刑法效力範圍)、程序法(審判權、管轄權、無罪推定)全部混成一團,再加上國際政治因素進來攪局,不少酸民發表的精闢見解,著實讓法客自嘆弗如,甚至嚴重懷疑自己真的唸過法律系?

有人提到,既然當事人被肯亞法院判決無罪,應該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怎麼能強制遣送大陸地區?同樣一句話反過來說,如果不該遣送對岸,又為何能送回台灣受審?

坦白講,難得有機會見到大家如此重視「無罪推定」,法客身為基層審判工,不禁感到老淚縱橫,但若細讀鄉民口中所謂的「無罪推定」,卻又忍不住硬了(我是說~拳頭)。

以前聽過某種說法,在人種優劣排序上,某些人潛意識認為「白種人>黃種人>黑人」,但這些年來,法客深深覺得對許多敏感鄉民來說,正確順序或許是「自己>白種人>黃種人>黑人>大陸人>台灣法官=記者」才對,反正錯的永遠是別人、決不可能是自己。

面對國際刑事案件處理程序,根本不管當事人膚色深淺(其實拳頭大才是硬道理),而是認為「審判權」屬於國家主權的表現,「判決」則是行使審判權的結果。撇開國際間相互承認判決效力的特例(ex.歐盟)不談(反正台灣暫時不須擔心這問題),針對外國刑事判決能否對本國發生拘束力,大致有兩種看法:

★複勘原則
認為外國判決與本國主權並不相容,只是一種「事實狀態」,對本國不具法律拘束力,因此本國法院在具有審判權的前提下,可以對外國法院判決確定的案件重新審理;但為求保障當事人權利起見(避免關了又關),刑罰執行則承認具有參考作用,而有併算(應扣除)或不併算(不當然扣除)的制度設計。

★終結原則
承認外國判決效力,認為基於「一事不再理」,如果同一犯罪行為由外國法院裁判確定,不論有罪、無罪或程序判決,本國法院將不再重行審理(處罰)。

依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顯然採取「複勘原則」,同時針對刑罰採取「任意算入主義(得免執行)」(與「必要算入主義(應免執行)」不同),並非必然扣除國外已經執行的刑期。

在採取複勘原則的前提下,假設赫赫有名的挪威殺人魔Breivik(2011年7月22日先後引爆及槍擊殺死77人)殺害對象包括台灣人(依刑法第9條我國具有審判權),萬一將來他出獄後(挪威沒有死刑)到台灣旅遊,依舊只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必須經過我國法院審判才能定罪,絕不能直接在機場大廳將他擊斃。

相對的,縱使肯亞事件中的台灣人先前由該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不管當地起訴罪名究竟是無照經營電信業(使用電信設備)或組織犯罪,甚至起訴詐欺判無罪都沒關係,全不影響在台灣或大陸地區仍然具有「詐欺犯罪嫌疑」的認定,只要具有審判權(先前提過),雙方都能請求將人帶回受審,絕非本國必須先判決有罪才能請求交人。至於過程粗糙與否,以及肯亞決定將人交到誰手上?則是另一項問題(「王又曾事件」也是個經典案例)。

也就是說,案件在偵查中本來只需要「有犯罪嫌疑」就能採取強制處分(搜索、扣押、監聽、羈押等等),跟「無罪推定」沒半點關係。若以實務操作面來看,假設如新聞報導所說,相較於大陸事前針對肯亞詐欺案進行蒐證多時,我國幾乎是一片空白(說不定原本連當事人名字是啥都不清楚),就算人送回來,除了審判權爭議,將來勢必也得冒著證據不足的風險。

試想,前兩天欣喜歸國的菲律賓詐欺嫌疑人,在當地甚至連起訴都沒有、就被送回台灣,檢察官不也照樣向法院聲請羈押?只不過被法院以證據不足(猜測應該不符合「犯罪嫌疑重大」的羈押要件)當庭釋放,正是最好的例子。

至於某立委質詢時,憤慨地提到萬一自己到國外,是否可能因為主張台獨、涉嫌反分裂法而被逮捕遣送對岸?說真的,確實有這種可能性,不過若真要檢驗,倒是可以請該立委親身示範一下,再來發表心得報告。萬一不幸成真,效果鐵定比這次肯亞事件更佳,眾人也會感念他對台灣獨立的特殊貢獻。

另外,千萬也別拿「林克穎事件」作為對比,因為這案件經過我國判決有罪確定,法務部不斷努力試圖將他引渡回台執行,只不過他堅持耗著不肯來,理由正是抗辯台灣的國際上法理地位(難道想囑託對岸執行?)及審判制度不公平,原來當我們指責對岸司法制度落後之餘,別人也正這麼數落自己。

當大家願意試著正面理解「無罪推定」,固然是件好事,但這次爭議根本與無罪推定無關,硬要拿這理由出來救援,恐怕比羅部長還差上一大截。

看到最近海外詐欺新聞頻傳,法客不禁開始擔心,再這樣下去,「詐欺空中監獄」說不定要從包機改成定期航班才行。

話說回來,法客一直好奇這機票錢究竟誰出?能不能累積飛行哩程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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