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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原來是立法院討論法官法修正?我還以為是在看復仇者聯盟呢!

打從「第一屆司改創意大會」(a.k.a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通過「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司法官」,也就是不須透過律師公會或「特定」民間團體(嗯,你知道的),當時法客心想,法院離便利商店應該不遠了(叮咚、歡迎開庭)。

果不其然,日前立法院審議法官法修正草案,部分民主又進步的立委連署提出一份「以客為尊」、充滿服務業精神的草案,其中強調擴大法官評鑑事件來源,不僅讓實際參與程序者直接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就差戶外教學到法庭全程旁聽的學生),同時將評鑑事由擴張至「涵攝」(鄉民:這是啥玩意?),不禁讓人嚇到吃手手。

再加上昨天馬刺隊輸球淘汰,害得法客整晚輾轉難眠,今天睡午覺不知不覺做了個惡夢:

法客:本件開始進行審判程序
被告:你可以保持緘默、不用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也可以選任律師…
法客:等等,這不是我要告知你的權利事項嗎?怎麼是你自己唸?
被告:這是為你好,萬一開完庭我聲請把你送法官評鑑,到時可別說沒事先告知你權益。
(咦~這麼說好像有點道理)
法客:也對,好吧,你唸吧!

這時檢察官在一旁忍不住偷笑,只見被告接著轉向檢察官,像緊箍咒一樣又唸著「你可以保持緘默…」,檢察官慌張了起來。

檢察官:你、你、你要做什麼?
被告:你是不知道檢察官準用法官評鑑的條文膩?別以為長得帥我就不聲請送你評鑑。別打岔,讓我唸完先。
檢察官低下頭,手微微顫抖地打開六法全書,我猜應該是想翻法官法。

(就這樣,一路戰戰兢兢來到言詞辯論)

法客:請檢察官針對本案進行論告。
檢察官:請依法判決(蛤,就這樣?真沒義氣)。
法客用眼角餘光瞄到檢察官居然把原先準備的論告書偷偷收到桌下,不禁開始緊張起來。

法客:請、請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以下省略半小時)……。最後,我想善意提醒法院及檢察官,法律見解雖然不能作為個案評鑑事由,但事實及法律間涵攝錯誤,不在此限,我這樣說,意思應該很清楚勒。

法客:可是,涵攝本來就是法院針對事實認定(小前提)及法律見解(大前提)兩者解釋適用獲得結論的過程,這樣不等於針對判決結果全部聲請評鑑?
辯護人:你知道我長期參與司法改革嗎?
法客:這跟本案有什麼關係?
辯護人:你知道我認識很多長期參與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團體的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嗎?
法客:你到底想說什麼啦?
辯護人:我們不僅可以擔任法官評鑑委員,甚至超過半數,還有5位專任委員,到時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協辦所有的單位,全部都是我的人,你怎麼和我鬥?

為了暫時緩和現場情緒,法客只好改問告訴人。

法客:請問對本案有無其他意見陳述?
告訴人:嘿嘿,終於輪到我上場了!不多浪費時間,我也要提醒法院,不只有被告,犯罪被害人、證人同樣能直接聲請法官評鑑。你以為我為什麼從偵查階段開始聲請傳喚證人?這個小動作,是我在最近幾次庭期故意加進去的,這樣才能噱到你這隻老狐狸!你好自為之吧!
告訴代理人也接著發難:有些法院針對「特定司改團體」的律師特別禮遇,訴訟指揮過度偏袒,我們已經忍耐很久了。

連挨了兩記重拳,法客勉強鼓起一絲餘力,掙扎地說:可是,就算宣判後我被你們聲請評鑑,案件還沒終結,可以透過上訴救濟ㄚ!
辯護人:傻B,說你嫩,你還不承認,不先把你聲請送評鑑,第二審我要怎麼打!
環顧法庭四周,被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全都面露詭異微笑。

只見檢察官彷彿得救般,突然冒出一句:我翻到了、我翻到了,當事人可以聲請法官評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我也是當事人耶!

法客癱坐在法檯上,腦袋一片空白,耳邊響起被告說話的聲音~
被告:你最後還有沒有補充陳述?
法客:呃~請問辯護人的事務所有缺受雇律師嗎?最好是長期參與司法改革那種,我想轉任律師!

到這裡,法客突然驚醒。太好了!原來只是作夢,告訴自己這一切都是幻覺,你嚇不倒我的。
卻隱約聽到:快回火星吧,在地球、尤其是在台灣當法官是很危險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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