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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人質疑,法官勸和解、只是為了想偷懶不必寫判決?

坦白說,以前在民庭時,每當遇到困難案件,心裡小惡魔三不五時總會跳出來、祈禱當事人能夠和解。無奈法客天生嘴笨、加上長相太過兇惡,往往事與願違,最後只能乖乖回辦公室寫判決。

但對刑庭法官來說,告訴乃論之罪假如和解在第一審撤回告訴,固然可以輕鬆寫個公訴不受理判決結案,不過刑事案件真正難處理的,幾乎都不屬於這類案件。至於真要寫過失傷害、公然侮辱這類告訴乃論案件,對法官來說通常也是蛋糕一塊。既然如此,為何還要勸諭和解?

刑事犯罪原則上等同於民事侵權行為,一旦成立刑事案件,通常也會衍生民事損害賠償(尤其交通事件),於是1件(原本刑案)變2件(另行起訴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2件變4件或更多(因為還會上訴),除了當事人必須長期、頻繁應訴,萬一耗盡心力最終仍無法滿意判決刑度或賠償金額,挨罵的總是法院。

假設當事人能夠理性考慮舉證責任及風險,加上評估自己是否願意承擔各種訴訟成本,除非金額差距過大或另有其他考量,適時相互讓步達成和解,確實不失為解決紛爭的另一項選擇。如同具有鋼的意志的邱大師所說:訴訟程序涉及勞力、時間及費用等程序利益,法官應該與當事人協同探尋存在於實體及程序利益平衡點上的「法」!(現在聽起來好陌生XD)

和(調)解終究必須當事人合意讓步才能成立,其中涉及雙方意願與各種考量因素,要是再加上「親戚」、「朋友」或「朋友的朋友」……,經常讓問題變得更複雜。但對刑事被告來說,最壞可能得面對「刑事要罰、民事要賠」的不利狀況,尤其到二審後,偶爾遇到一些提起上訴才說要談和解的,由於這時已無法撤回告訴,最多只能視情況宣告緩刑,若能提早在第一審獲得解決,將使問題變得簡單許多。

儘管刑庭法官願意適時勸諭和解,若是當事人堅持不願意或無法達成和解,最終只能回到審理刑事案件本身。至於當事人能否「紛爭一次解決」,就不是法院所能置喙了。

有次開庭,案由是「過失傷害」,根據起訴書記載是一般交通事故,被害人(女性)傷勢也不算太重。特別的是,之前警詢及偵查階段全是被害人父親(下稱甲男)擔任告訴代理人到場陳述,被害人則一直未到庭。經過法客事前「細繹」甲男歷次筆錄內容,心中隱隱感到有點不對勁。

由於是準備程序,基本上由檢察官與被告輪流陳述,被告當庭也很阿莎力地坦承犯罪,眉目間卻透露出些許憂鬱。

快結束時,告訴代理人(複習一下,就是甲男)既然來了,照例要讓人家有機會陳述意見。

法客:針對本案後續審判程序有沒有其他意見要陳述?
甲男:我想要當本案證人!
法客:案發當時你有在現場?
甲男:沒有!但我有「天眼通」,當時雖然人在家裡,對於案發過程一清二楚。(千里眼,是你?)
法客:請問你家在案發現場旁邊?
甲男:不是,大概相隔幾公里,但我就是知道。你現在是不相信我嗎?

還好小時候曾有位老伯看法客骨骼精奇,認為是百年難得一見的練武奇才,賣給我一本「乾坤大挪移」武功秘笈,可惜後來一時失慮,誤打誤撞成了被法律耽誤的張無忌。

說時遲、那時快,法客暗運真氣,連忙使出乾坤大挪移第6層功力,轉向檢察官說:「告訴代理人並非刑事訴訟當事人,依法不得自行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請問檢察官有何意見?」

檢察官臉色微微一變,隨即收斂心神。剎那間法袍袖口似乎微微鼓起,不知究竟是運起少林72絕技「金剛不壞體」或法庭上冷氣過強的關係,緩緩說道:「請鈞院斟酌!如有調查必要,會另行具狀」(果然也是個狠角色XD)

你以為事情就這麼結束勒嗎?NO、NO、NO,當然沒這麼簡單。

為了緩和現場氣氛,法客又問:有考慮跟被告談和解嗎?
甲男說:可以,只有一個條件,被告必須娶我的女兒(也就是被害人)!!

聽到這裡,法庭內空氣彷彿靜默了幾秒,法客緩緩將嚇到伸進嘴裡的手手拔出來,腦袋一時空白,不知該說些什麼,只好很白癡地問被告:「那你有考慮嗎?」
只見被告皺著眉頭、哭喪著臉說:之前區公所調解時,甲男就一直提這件事,還說否則不放過我,但是我已經結婚、有小孩勒ㄚ!

這時法客神智略微恢復,又問甲男:其實被害人只有輕傷,有沒有考慮用其他方式代替剛才的條件?
甲男堅決地說:不可能!如果被告做不到,就讓法院判他去坐牢。
(假設甲男是被告,法客大概會當場諭知依職權把他送精神鑑定)

眼見調解無望,法客只好弱弱地宣布準備程序結束,簡要說明接下來審判程序大致過程後,諭知當事人各自請回。

後來判決結果已經忘了,印象中甲男曾經寄過信到法院,內容大概是說用天眼通看到我是文曲星下凡之類的(還好不是聲請再審),嚇得法客連忙批示附卷,只是也沒聽說被告有離婚就是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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