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可能給每個人方便,如果它有益於全體和大多數人,我們就該滿足了!

回想大學刑事訴訟法課程,也許太過浩瀚,進度總是落後。當年法客期末考前跟隔壁班同學聊到老師只匆忙介紹第一審時,卻見同學哭喪地臉說:什麼第一審?我們才上到「偵查」!

由於法官迴避(第17至26條)位置排的前面些,老師雖然講到,卻感覺不太實用,印象中只在「審級說」與「拘束說」裡打轉。直到自己當了法官,才知道真沒猜錯,這些條文多數時候根本是被當事人拿來鬧場的。

隨著法官法剛在108年6月28日修正通過,日後當事人不但可在審判中聲請法官迴避,判決後還能申請個案評鑑,不難預見「法官迴避與聲請評鑑交錯適用」將會成為法庭實戰顯學(「民間X改會」應該開班授課),值得好好研究一下。

「法官迴避」制度是基於公平審判原則而來,法官必須處於中立第三人的地位進行裁判,除了案件隨機分配給個別法官審理(法定法官原則,請參考釋字第665號解釋)外,一旦承辦法官產生偏頗或不公正的疑慮或具體事實,同樣容許當事人聲請迴避,才符合公平法院的基本要求。

我國法官迴避程序大致分為自行迴避(法官自己上簽呈閃人)、當事人聲請(這是最精彩的,第18條)及職權迴避(院長看不下去,第24條)。至於迴避事由則可區分「法定迴避」(沒得商量那種)及「裁量迴避」(讓我考慮考慮那種)兩類。

法定迴避(第17條)是由立法者預設特定要件,主要針對法官與被告、被害人具有特定關係(第1至5款),或曾經以不同方式(身分)參與案件(第6至8款)等情形加以規範,一旦符合這類條件,法官必須自行迴避,就算自己不上簽,當事人也能向法院聲請迴避。

因此縱使法官再三強調與配偶感情不好,或者自己有多討厭丈母娘、絕不會影響心證云云,照樣得乖乖迴避,畢竟案子也不是非要你來辦不可。如果真的那麼想寫判決,後面還多的是。

只是法律終究有其極限,殊不知法律圈其實頗窄,畢業後不少人選擇留在這領域打滾,難免有機會在法庭遇到自己前女(男)友,這時不免直覺回想起分手前的恩怨情仇;甚至有人另一半就是檢察官或律師。但這可能是當時立法者所無法想像,於是全未列入法定迴避事由。

但基於人性考量,同時避免法官家庭失和(敢判我輸?晚上睡客廳!)或外界產生不當聯想,各法院都會比照相同精神,假設另一半是起訴的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更不用說,絕不會排在同一庭),分案時都將特別排開(就算不小心分錯,法官收到後也會自行簽請迴避);若是配偶擔任律師,由於接受委任時間可能在法院分案後,必須由法官自己多注意。

法客以前曾聽到八卦,某法官為了不想承辦某繁雜案件,居然請配偶極力爭取擔任其中一名被告的辯護人,之後順水推舟地簽請「迴避」審理該案(算你狠)。但這其實是律師法第38條第2項「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該解決的問題(也就是律師不能接受委任、而非法官要自行迴避)。

至於多年來針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究竟該採「審級說(不影響審級就不必迴避ex.更審)」或「拘束說(不能判了又判、判了又判)」的老掉牙問題,據聞目前修正草案傾向「拘束說」的見解,讓我們拭目以待(花蓮王應該很開心)。只不過,某些員額編制較少高院(因為發回更審),只好依第10條移轉管轄到其他高院審理。

另外,法官如果曾經參與共犯之一案件審判(例如先起訴被告A,該案判決後,檢察官再起訴共犯B),應否迴避其他共犯的同一案件?這問題一度引起討論(請Google關鍵字「侯西峰條款」),立法院也試圖增列此迴避事由不成,最後無疾而終(可能當事人最後無罪確定、就算了XD)。坦白說,儘管立意良善,卻必須考慮到員額問題及提高移轉管轄機會,甚至將來一個不小心,恐怕變成判決違背法令(第379條第2款)。

最棘手的無疑是「裁量迴避」,就是當事人依第18條第2款「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這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聲請事由,許多當事人與法院間的對立也因此而起。

首先必須了解,法官迴避制度目的僅在於排除「偏見」,絕不是容許當事人隨意挑選想要誰來審理,否則會讓法客這種面目猙獰、「長相顯有偏頗之虞」的法官無案可辦,變相加重其他同事工作負擔,粉不方便。

所謂「偏頗之虞」必須依照一般通常標準、客觀認定是否懷疑承辦法官無法公平審判,而非出於當事人主觀判斷(79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假設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前女友?),可以認為有偏頗之虞(19年抗字第285號判例)。至於訴訟指揮本屬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與否也要考量有無調查必要,而不是舖天蓋地、非要查到天荒地老不可,假設沒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法官確有偏頗之虞,不能只因當事人對於法官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有所不滿(18年抗字第149號判例),甚至預想將來可能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認定(102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判決),就一股腦地認為法官有偏頗之虞。

真正困擾還在後面,由於這類聲請通常不會裁准(也不想想到底為什麼被駁回),案件最後還得由「被聲請迴避」的法官繼續審理。每次開庭就像吵架分手的班對一起上課(還不能蹺課),法庭氣氛變得異常尷尬,法官往往擔心動輒得咎,更別奢望當事人平心靜氣地接受判決結果(只要沒判他贏、就是法官故意的),甚至有當事人第二次聲請迴避,理由直接寫著:我之前對這位法官聲請迴避卻不准,法官想必懷恨在心、顯有偏頗之虞!

其實換個角度想,在正常情況下,法官根本不認識雙方當事人,究竟有什麼理由刻意偏袒某一方?

根據法客不負責任地觀察,多數情況無非是當事人太過焦慮,擔心自己在訴訟過程無法取得優勢,於是放大檢視法官一言一行(請參考某司改團體「十大酸言酸語」),重點根本不在於「換下一個法官來審是否會更好」,而是只要稍不順自己的意,就是偏頗!

法官開庭發飆罵人當然不行,但若單純說話不中聽(吃枇杷膏不知道能否改善),硬要說是法官偏頗,未免腦補的太過嚴重。法客聽過最扯的例子,當法官告知權利後,緊接著問被告對起訴犯罪事實是否認罪?之後被聲請迴避,理由居然是:「法官顯然預設立場、才會先問我要不要認罪!」(難不成要先問檢察官是否撤回起訴嗎?)

來到法院,大家都是萬不得已(公證結婚我就不清楚勒XD),法官審理案件當然不能仗勢欺人,當事人也要懂得尊重法院行使職權。法客不敢保證所有法官全無偏頗之虞,但如果只因個人情緒動輒聲請迴避,甚至召開記者會或其他手段(嘿嘿,你知道的),除非有心藉此延滯訴訟(那我沒話可說),否則問題終究要解決。

當事人不能自己決定訴訟結果,卻能選擇面對訴訟的態度!

法客始終認為,審判真正意義應該是「獨立」多過「正確」,由於受到證據裁判主義限制(而且限於合法證據),沒人敢說自己認定事實百分之百正確(至少法客不敢),但可以確信的是,法官必須在不受不當干擾的情況下,才有助於獨立作出符合個案的適當決定。只可惜,「某些人」似乎不這麼認為。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法客 的頭像
    法客

    法客說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