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律真的很難懂嗎?

對某些人來說,法(ㄈㄚˇ )律(ㄍㄨㄢ )之所以(ㄎㄨㄥˇ )困難(ㄌㄨㄥˊ ),多半是無法接受與自己主觀認知不同的判決結果!

法客是個法官,就是鄉民口中所謂的恐龍;很巧的是,也是PTT鄉民(千萬不要問我帳號,更不會附圖XD)。

每個人上PTT的原因不盡相同,法客則是想多瞭解侏儸紀公園以外的人們究竟想些什麼。每當發生爭議案件,法客總會點開PTT或其他新聞網站,默默潛水欣賞旁人發表哪些意見評論。

儘管酸民們總愛罵「文組、不意外」或「恐龍法官」,但在批評的同時,又有多少人真正嘗試去瞭解「法條」、「訴訟」及「證據」各自具有何種含意?彼此交錯的結果又是什麼?

假設翻過六法全書,應該不難體會,法律條文特色就是單獨拆開後、每個字都能看懂,組合起來卻不見得容易理解;加上法律重點在於「體系」,有時光憑單一條文無法完整理解規範內容或架構,於是不乏有「一個條文、各自表述」的詭異現象。

常有人質疑,法條用語為什麼不能更易讀一些?

法律條文(構成要件)是一種精簡文字描述,由於立法者無法鉅細靡遺地設想過去、現在、將來各種可能情況,因此只能設定抽象性規範作為基本原則,再透過法律解釋來賦予它生命(必要時還能修正)。

「審判」則是一連串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過程。法官先調查證據,同時依照證據內容認定事實,再根據所認定的事實結果適用法律(又稱為「涵攝」)。儘管試圖還原事發狀況,但受到「證據裁判主義」限制,加上並非每個案件都能完美呈現所有(合法)證據,法客從來不敢自稱判決事實絕對正確,但絕對是證據整體評價之後的結果。縱使判決結果跟當事人認知不同,也不值得大驚小怪,更何況,訴訟多半有兩造(刑事訴訟也會有被害人),不免有輸有贏,如果當事人真要罵判自己敗訴(有罪)的就是爛判決,法客也只能雙手一攤(哼!爛命一條,早就料到)。

在台灣,法律人養成多數是一種演繹過程,透過對於已知條文的詮釋,結合不同案例事實獲取結論。不少人總認為法律存在所謂「標準答案」,但事實上,在法律解釋過程中,隨著觀察角度或理解上的差異,經常陷入「甲說、乙說」或「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的無窮爭論(以前甚至因為這個跟女朋友吵架)。既然如此,試問又有哪一「說」才是絕對正確(就像我也說不出周子瑜、郭雪芙哪位比較漂亮)?

法客當了法官越久、才越是體會這點。偶爾有機會與其他同儕分享工作經驗,或是對其他人推廣法治教育,認識法客的人都知道,我總會不斷地反問對方(聽起來很機車),只因為法客堅信法律精神決不是單向地提供答案,更重要的是思考、辯證過程,在自以為正確的同時,能否反思自己原有想法的缺陷?(更別說光看標題就下結論的那種)

有時候,當我們嚴厲指謫別人的「錯誤」,也許只是他的想法與自己不同罷了。

然而身為法官,不能光是嘴砲罵人或酸言酸語,或者洋洋灑灑地炫耀自己通曉各種學說,終究必須回到個案作成判決,這可是攸關當事人生死或權利。因此我們總要求自己能夠摒除外界不當干擾,靜心聆聽法律本身想要傳達的聲音,儘管相較於「民意」或「社會期待」,它總是顯得過於微弱。

法客是個總是潛水的鄉民,如果判決的本質從來不是為了討好任何人,我寧願選擇當一隻不討人喜歡的恐龍。

arrow
arrow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