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想三國時代,某日,曹嵩(曹操之父)在家中與友人閒聊,友人發現屋內放有女子服飾,遂問係何人所有,曹嵩隨口回答:「『操』他媽的!」

多年後,魏國謀士蔣幹之父在家中遍尋妻子不獲,適逢蔣幹步行經過前院,父親突然開口:「『幹』你娘咧?」

試問,上述兩位老先生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翻開報紙,時有發現在公然侮辱案件中,承審法官(當然也包括檢察官)引經據典,詳予說明何類字詞客觀真意為何、並無貶抑或辱罵他人之意思,故認定被告不構成公然侮辱,整篇判決儼然成為字意學論文,說不定執筆者還引為個人經典之作而沾沾自喜。

每次看到這類報導,法客心裡總想~真的是這樣嗎?

語言是人類溝通的工具,文字則是傳承紀錄的媒介,要知道中國字的特色是「單音、獨體」,奧妙就在於透過不同字詞組合,進而衍生出諸多不同意思。同樣也殊難想像究竟有那個字,自始即被設計作為罵人之用。即便是流行天王常掛在嘴邊的「屌」字,原意不過是指男性生殖器,否則當初為曹操、蔣幹命名之人,必然在九泉之下感到羞愧不已~

換言之,任何文字或語詞當然是中性的,端看說話之人如何運用表達而已。

正因如此,當部分語詞客觀上已被社會大眾慣常作為辱罵他人使用,同時依據客觀事實亦足認說話者的目的在於藉此罵人,實在無須再偏勞法官煞費苦心地去翻閱字典,因為此刻當事人主觀上所想與字典上寫的根本就是兩回事。更何況公然侮辱罪要處罰的是「不當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行為,從來也沒有規定一定要說髒話才算是侮辱,否則隨著社會及網路上新興語詞迅速發展,諸如「魯蛇」、「ㄈㄈ尺」這類損人用詞,又該如何解釋?相信只要法官上PTT論壇稍加瀏覽一下,答案自然不言可喻。

撇開詰屈聱牙的法律用語不談,對法客這位鄉民來說,判斷公然侮辱的標準很簡單,就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任何當你不希望對方在公眾場合對你說的話,也請同樣不要對別人這麼說,因為那極可能就是就是公然侮辱!

要不然,假設你夠勇敢,下次可以試著在法庭上罵法官一聲「他媽的!」,看看法官會不會因此跳腳,屆時歡迎分享心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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