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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節快到了,今天來討論雞鴨、噢、不,是「羈押」問題!

先說結論:羈押不能保證被告將來一定有罪;而被告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也不等於非要羈押不可!

這兩天,因為新北市殺警嫌犯該不該交保這件事,又讓法官們被輿論K得滿頭包,光看到電視名嘴及酸民們五花八門的評論意見,著實讓人頭昏腦脹。

總有人愛酸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換個角度想,如果今天被砍的對象不是警察、結論有無不同?或者改成這麼問:所有持刀砍人(或涉犯重罪)的被告、都該被羈押嗎?

來複習幾則新聞事件:
★針對前總統陳水扁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民進黨中常會通過提案,針對檢察官羈押浮濫、侵害人權,將推動修法限縮羈押權,主張仿效日本制度,廢除串證、5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羈押理由,限縮為有逃亡、湮滅證物和連續犯罪之虞。
★前雲林縣長蘇治芬涉犯貪污案件,2008年11月間遭法院裁定羈押,同黨立委認為檢方審前羈押是押人取供的作法,更號召數百名支持者包圍雲林地檢署抗議,痛罵「司法不公」,該案於2013年1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人涉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歷經多次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程序,最終無罪確定,因渠等各遭羈押4170日,分別獲得刑事補償500餘萬元。
★2014年農曆年間,張德正駕駛大貨車衝撞總統府,檢察官聲請羈押,台北地院5度裁定駁回羈押聲請,檢察官也5度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4度發回更裁,最終駁回檢察官第5次抗告,准予30萬元交保。

在刑事訴訟制度中,羈押只是一種保全手段(跟大樓警衛無關,別搞混),與判決有罪確定後執行自由刑的概念不同,更不該以預支刑罰作為目的(雖然之後能折抵刑期)。

簡單來說,每次看到新聞報導重大爭議案件,雖然不免讓人恨的牙癢癢,但無論被告再怎麼可惡,除非符合羈押規定,否則直到有罪確定前,任誰都不能先把他抓起來關,就算拿刀在捷運上砍人也一樣。

試著從前面新聞案件來想像,今天換成自己涉嫌犯罪、來不及喊冤就先被抓進去關,會作何感想?當然,平時光從電視或滑手機看新聞的我們通常不這麼想,因為總覺得衰事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更何況,開口罵恐龍只需要幾秒鐘,又有誰願意花時間去翻法條、搞清楚究竟什麼是羈押?

法客自己也不愛讀書,所以沒膽子反嗆:「回去翻書再來辯!」,卻想試著讓大家更了解「審前羈押」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所謂「羈押」是將被告拘禁在一定場所(看守所),主要目的在於防止逃亡及保全證據(避免滅證或串供),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拘提、通緝很麻煩)及將來到案執行(假設有罪的話),相較於搜索、扣押或逮捕來說,無疑是對人權侵害程度最大的強制處分(直接關,跟大批人馬到家裡翻箱倒櫃比起來,都幾?),決定過程也更加慎重。

正因為羈押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審判與執行,基本上與「無罪推定原則」沒有直接關連。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法官就該裁定羈押,否則真要貫徹無罪推定,乾脆直接廢除羈押制度即可。話雖如此,卻必須考慮到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實際上與無罪推定依然具有高度緊張關係,萬一過度濫用,勢必變相侵蝕無罪推定原則的基礎(不是有人罵「押人取供」?),更對人權造成嚴重侵害。

接著猜猜,法官晚上值班究竟做些啥事?假設你能立刻決定某個人今晚、往後幾個月、甚至幾年都無法回家、工作或上網打怪時,該怎麼下決定?

每次值班,總要面對聲請羈押案件,必須當下做出判斷才行。也許不如醫院夜間急診那樣緊急,然而醫生單純希望救活病患,法官卻要決定是否剝奪被告人身自由(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但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無論結果如何,總有人不滿意。萬一巧遇社會矚目案件(當晚大概也別想睡了),大家更是睜大眼睛,究竟是正義化身或恐龍?區別只在准駁之間。

羈押被告,絕不是想像中敲一下法槌、大喊「來人啊,給我押起來」這麼簡單!

若要羈押被告,必須通過三道關卡,分別是:「犯罪嫌疑重大」、「符合羈押原因」及「有羈押必要」,三者缺一不可。就是說即使犯罪嫌疑重大(阿發岳父:我親眼看到他進妓院~),也不等於能直接羈押(得罪了方丈還想走?)。

因為羈押屬於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首先不只要有犯罪嫌疑,還得達到「重大」程度才行。由於通常是在偵查初期聲請,因此不要求達到檢察官日後起訴標準,更不該用法院判決有罪的標準(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來審查。至於怎樣才算犯罪嫌疑重大,相信許多鍵盤法官都夠專業,不用看卷證、光從新聞報導內容就能迅速做出判斷,無須法客多做說明。

接著是「羈押原因」的認定。

羈押原因分為兩大類,一般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必須是「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第1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第2款)」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3款)」,符合其中一項就算數。另一類則是「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必須涉犯特定罪名(例如放火、強制性交、傷害、妨害自由、搶奪、詐欺、恐嚇等),再加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才行。

是否符合羈押原因,必須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來說服法官(不是認定有罪與否,所以不需要嚴格證明),而非法官單憑心情好壞決定。

較有爭議的是針對「重罪羈押」的解釋,乍看之下,容易讓人覺得只要涉犯重罪(例如殺人未遂、販賣毒品)就該羈押,但代誌絕非那麼簡單。依據釋字第665號解釋(阿扁錯了嗎?),倘若被告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仍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才符合羈押原因。換言之,儘管不像第1、2款達到「有事實足認」的程度(假設是80%),最起碼也該有相當理由(假設是50%)才算,絕不是我大人說你想逃、就是想逃。

最後是「羈押必要性」的判斷。

即使犯罪嫌疑重大,同時符合羈押原因,基於比例原則的考量,如果能透過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具保(一般說的「交保」,通常是拿錢贖身)、責付(交由別人看管)或限制住居(不准亂跑,也可能包括限制出境、出海)就能達到前面所說程序保全目的,法官也該考慮讓被告交保、而非羈押。畢竟再怎麼說,審前羈押都是一種例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手段,本來就該慎重其事。

於是,假設某人涉嫌犯罪而開啟偵查程序,絕不等於直接該被羈押。民眾或許光從新聞內容來做判斷,但法官卻不能只顧慮案情矚目或「符合社會期待」而決定羈押,因為「法官怕被罵」從來就不是法定羈押原因。

所以,法客最討厭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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