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無大小」~多年來司法前輩們總是這麼告誡我們,法客也堅信這是審判獨立的重要基石。究竟有無澈底落實?恐怕每位法官心中都有吐不完的苦水。
換個角度想,有人就有管理,有管理就有組織。就連一般你我居住的大樓,不免也要依法成立管委會來處理眾人之事。若以法客任職的法院為例,光是法官人數就超過150位,全院職員總計也有數百人之譜,規模絕對不下一般中型企業,況且除了審判案件,還有更多行政事務必須處理,才能維持法院正常運作,各種管理階層及手段相應而生,一點也不奇怪。
法客雖沒當過庭長,近兩年卻負責類似庭長的工作(審判長),加上屈指一算,前幾年竟然跟過將近10位庭長(審判長),碰巧也當過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勉強算有資格針對這個議題發表意見才是。
回到正題,究竟什麼是「庭長」?簡單講,庭長也是法官,正式名稱應該叫「法官兼庭長」,只是法官的一種行政兼職,但首先要初步介紹法院生態,才有助於大家瞭解這個問題。
法官工作環境大致可分為「審判」及「審判以外」兩部分,前者專指個案審判過程,也是最核心的事項;後者則包括請假差勤、工作考核等其他相關內容。進一步來說,法官身分之所以特殊,只是因為工作內容與一般公務員不同,必須獲得更高程度的獨立性保障,才能維持公正性不受過度影響或干擾,但仍屬於國家體系的一部份,只有直接涉及審判核心事項,才有審判獨立原則的適用,其他方面其實跟一般公務員沒啥兩樣。否則如果法客表示基於審判獨立,沒人可以任意干涉,所以我愛幾點上班就幾點上班、隨時蹺班也不用請假,相信沒人可以接受這種論調。
剛剛提到法院本身有許多行政事項,法官是法院的組成主體(類似醫師之於醫院、老師之於學校的情形),諸如分案、法庭運作(例如近來司法院力推的「觀審制」)、法律研究(法客經常被指定做這種苦差事)及審判相關各種司法行政事務,或者院內外其他大小會議,都需要法官參與,因此設有「庭長」一職來負責。換句話說,庭長就是必須兼辦法院其他行政事務的法官。又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庭長必須具有「實任法官」資格,再加上法院內部生態講究論資排輩,因此以往庭長多由資深法官中擇優派任。
至於一般案件審判程序,可區分為「獨任」及「合議」兩種。簡單講,獨任就是單P,由一位法官負責審理案件(這位法官就是該案的審判長),合議審判是3P(最高法院則是5P),由複數法官共同審理。既然有多位法官同時上場,總不好任由大家各自表演,否則連當事人都不知道在法庭上該聽誰的好,因此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換言之,審判長是針對「審判」才有的概念,基本上跟行政事項無關,只不過庭長通常也是合議案件的審判長。至於目前多數法院為了因應實際需要,自行指派不具庭長資格的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例如法客),那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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