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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層層關卡,終於可以開始詰問證人了。
千萬別以為問題就此解決,前面不過只是暖身,各種精彩情節才正要開始上演。

打從民國92年起,我國刑事訴訟法引進所謂「交互詰問」制度,卻因為訴訟基本架構不盡相同,又沒完整參考相關規定(例如傳聞法則的各種例外情形),活像出國一股腦地衝進outlet搶購衣服,事後穿起來總覺得不太合身,卻又羞於承認自己貪小便宜。不過考量我國立法水準,這類情況也不限於刑事訴訟法所獨有,大家習慣就好。

至於法客多年來實際操作結果,發現也沒多了不起,無非是讓當事人有機會親自詰問(質疑)證人,現實上卻很難徹底落實詰問規則。假設真想一睹精彩的法庭攻防詰問,可能回家看HBO或租DVD比較實際一點。

儘管如此,詰問證人還是必須遵守基本規則~應該針對待證事項具體提出個別問題請證人回答,不能誘導、要求證人臆測或重覆詰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基本上檢察官、辯護人都有練過,大致能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儘管偶而不免小小犯規,有時法客忍不住當庭提醒一下,通常也能即時改正。

倘若換成被告自己詢問證人,情況就比較難以控制。有些被告開始自己滔滔不絕,比較像是講故事給證人聽,非但聽不出問題重點,似乎也沒想讓人回答的意思。又或者不滿意證詞內容,不斷重覆提問,硬是要證人改口說出自己想聽的答案不可。有時情緒過於激動,甚至當庭大聲斥責證人「說謊」、「無恥」(還有更難聽的)!每到這時候,法客總得出面當壞人加以制止,偏偏有些被告屢勸不聽,搞得法庭烏煙瘴氣,要不是被告必須履行到庭義務,否則真想仿照足球裁判,舉紅牌罰他出場。

接著換個角度改成觀察證人,其實還挺有趣的。

通常證人可以分成幾種類型:
★顯然串供型
證人通常可分為「友性證人」及「敵性證人」。部分證人傾向偏袒被告,並不令人意外,但有時卻不懂得適度掩飾,甚至連辯護人還沒提問完就搶著回答,未免太過明顯,大概誤以為法庭是益智遊戲節目現場,只可惜不會因此協助被告獲得高分。
另外有證人針對辯護人的提問應答如流,輪到檢察官詰問時卻愛理不理,類似問題剛才明明回答的很高興,轉眼間立刻一問三不知。雖然不見得成立偽證,但這種「選擇性失憶」的偏頗態度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沈默害羞型
一般人多半沒有上法庭的經驗,容易過度緊張,於是作證過程經常不知所措,嚴重的還會出現講話結巴、發抖或冒冷汗等症狀。法客曾遇過證人要求當庭服藥、暫時休息,才能繼續作證的情況,當時深怕一個不小心、搞出人命可就事情大條了。
這時通常需要法官出面安撫,反覆提醒證人放輕鬆回答問題(也許證人席該考慮改成按摩椅^^)。

★答非所問型
跟前一類型不同,有些人不是因為緊張,而是滿腦子只想陳述自己預設好的答案,像是臨時抱佛腳、硬背答案上場應試的考生,不管問題是什麼,全都像跳針似的一律回答相同內容,真是傷腦筋。

★暢所欲言型
有些證人則是顯得過度興奮,一副準備上場大展身手、暢所欲言的樣子。無論任何問題一律堅持從盤古開天講起,不但超過詢問範圍,還經常與本案無關。若是打斷他回答,輕微者心情鬱悶,有的甚至會大發脾氣,責怪大家為何不聽他講完。
這類證人還有另一種變化型,大致可稱為「鉅細靡遺型」或「關鍵失憶型」,證人往往能陳述每個小細節,包括當時誰說了什麼、如何又如何,生動活潑的程度讓人彷彿身歷其境。正當眾人折服於他驚人的記憶能力時,針對關鍵內容卻完全交代不清,這種感覺好比興致勃勃地欣賞限制級電影,終於等到緊要關頭、床戲卻被全部「喀擦」一樣的嘔。
於是講了半天,依然無法直接證明犯罪事實。

★倚老賣老型
也有年紀大一點的證人,或許為了取信於法官,喜歡強調自己人生歷練豐富,甚至還會數落當事人,法客曾不止一次聽證人當庭說:「我是老人,不會說謊!」。
如果這能採為證明力的判斷標準,那也簡單,以後開庭所有人都拿出身分證,像玩「大老二」一樣來比年紀大小,立刻宣布結案。到時候請別稱呼我法客、改名叫「高進」,法袍恐怕也要換成披風才行。

★傳教士型
這算是「倚老賣老型」的近似型。證人會不斷強調自己篤信宗教,絕對不可能說謊,正所謂「出家人不打誑語」,聖經也提到「不可作假見証陷害人」、「說謊言的嘴,為耶和華所憎惡。行事誠實的,為祂所喜悅」。另外或許受到宗教市占率因素的影響,說真的,法客從沒遇過表示自己是穆斯林的證人。
但基於相同道理,這類「個人因素」依舊無法成為加分題。否則假設遇過「如來大戰耶和華」的情況,案件不就不用審了?

★入戲太深型
許多被害人會以證人身份到庭作證,一旦證述內容涉及自己被害經過,情緒激動在所難免。
有些證人(多半是家屬)或許是基於同情被害人,在法庭上看到被告,火氣比誰都大,除了破口大罵,還見過當場衝上去要動手扁被告的。要不是法警動作敏捷趕緊上前攔住(這是一種美式足球「擒抱」的概念),否則改天坐在被告席的,就換成他老兄了。

★相互嗆聲型
現行制度雖然允許被告與證人當庭對質(刑事訴訟法第184條),實際情況卻往往流於雙方各執一詞,沒有多大實益,有時更讓法庭氣氛變得過於劍拔弩張,所以通常是問完證人後,再由被告針對證詞表示意見即可。
曾遇過證人為了強調自己絕對沒說謊,嗆聲要被告一起去廟裡發誓、斬雞頭,還不忘熱情邀約法客一起到場見證。不過之前已經說過,這跟法定具結程序不符,還是饒了那隻雞吧,牠是無辜的!

前面只是簡單分類,萬一遇到證人同時併發上述多種「症頭」,詰問過程將會更加慘烈。此外還有更多稀奇古怪的情形,一時不及備載,只能日後再行增補。

每一場訴訟其實都像人生的縮影,儘管是比較陰暗的那一面,不過確實能夠觀察到各種人性的展現,或許這勉強算是法官在枯燥開庭過程的另類調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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