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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次開庭,證據調查程序暫告一段落,法客照例詢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是否聲請調查其他證據,被告突然舉手說:「我覺得法院對我不公平!」

法客聽了大吃一驚,心想這還得了,這年頭動不動就有當事人四處投訴,有時甚至監察院或司法院還會來函要求寫報告說明,再加上所謂「司法改革團體」在一旁推波助瀾,令人不堪其擾。於是趕緊回想先前到底做了什麼對不起他的事,只見被告接著說:「從開始審判到現在,為什麼都是調查對我不利的證據?」

法客強壓著不停發抖的雙腿,故作鎮靜地說:檢察官起訴你犯XX罪,但你否認,法院要求檢察官舉證,檢察官為了證明犯罪事實,所以聲請調查各項證據,這樣有什麼不對嗎?

又話說前幾天,法客恢復鄉民身份在PTT閒逛,除了照例欣賞一堆廢文,突然瞥見有人義憤填膺地貼文抱怨:台灣起訴有罪率居然高達95%(日本更是變態,將近99%)、「無罪推定」根本是玩假的、法官恐龍之類的。看完之後,不禁有種躺著也中槍的無奈(不過習慣就好)。

其實,「無罪推定」的真正意義在於:針對被告受追訴的罪名(犯罪事實),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這項原則卻不等同於「被告毫無犯罪嫌疑」或「將來不該被判有罪」,否則刑庭法官早就全部洗洗睡了,誰還來法院上班?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假設被告坦承犯罪,訴訟程序將變得簡單許多(簡易判決處刑、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一旦被告否認犯罪,法院會進行通常審判程序,要求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檢察官既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必須提出各項證據方法支持起訴內容,以致於表面上看來,法院確實像是一直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但相對的,被告也能聲請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甚至不舉證或行使緘默權),如果光憑這點硬要說法院對被告不公平,實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至於前面提到「高有罪率」這檔事,法客推想PO文者如果不是鍵盤法律專家,大概就是刑事訴訟法只念了一半。

請翻開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也就是說,檢察官在偵查過程必須利用各種方式蒐集證據,認定被告有相當犯罪嫌疑的案件(按照教科書所形容,大概是70~80%的有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因此,被告是帶著「有罪嫌疑」的身份進入審判程序。

然而法院並非照單全收(如果是,有罪率將會是100%),由於在偵查階段,相較檢察官來說,被告明顯處於武器及資訊不對等的地位,極可能無法適時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於是審判過程中被允許提出(或聲請調查),同時法院綜合判斷各項證據,心證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實際上也許不至於100%確信有罪,但90%應該跑不掉),才能做出有罪判決。

這麼說或許太過抽象,以法客服務法院的轄區為例,粗估檢察官每年受理案件(以偵查案號推算)大約3萬多件,倘若扣掉重複移送、自行簽分或其他灌水案號,總還有2萬多,但敝院一年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數量卻不到1萬,這代表檢察官其實已經先過濾掉許多案件(不起訴或緩起訴)。

再從法院受理案件類型來看,其中酒駕、施用毒品佔了相當比例,這類案件通常有儀器檢測或鑑定報告作為證據,好比擲骰子比大小,一翻兩瞪眼,只有極少數才會遇到被告抗辯(不是瞎扯那種)而必須調查的情況。竊盜案件也頗多,但見過不少被告挺阿殺力地承認是自己幹的。至於販賣毒品,持槍之類,由於罪刑極重,被告為了符合減刑規定,多半也願意坦承犯罪。一般來說,比較容易判無罪的案件,應該算是貪污、性侵及假性財產犯罪,前兩者因為蒐證極為困難,後者則是被害人往往起因於財產或交易發生糾紛,動輒提起刑事告訴(經常是想一吐鳥氣或以刑逼民),最終卻可能以無罪收場。

綜合上面所說各項因素,才會出現有罪率偏高的情形。

進一步來說,「無罪推定」固然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卻非被告可以主張的具體權利。這項原則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公平接受審判(以後再談「卷證併送」的利弊問題),相關規定也按此設計,但「推定」終究只是「推定」,學過法學緒論的都知道,「推定」本來就能透過舉證加以推翻,尤其在檢察官已經適度蒐證、篩選出有罪嫌疑案件的前提下,更是如此。至於「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基本上只出現在民事訴訟法教科書上,千萬別亂引用。

請記住~刑事訴訟的正義,應該是落實在「正當法律程序」,而非「判決結果」!

法客誠心建議,想公開發文酸別人之前,還是得先做好功課才行,不然是會被噓的。

寫著寫著,腳似乎比較不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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