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的最終結果,固然決定被告應否接受處罰,但審判程序的存在,卻不見得單純以此為目的。
有時候,審判過程更像一種儀式,法官則是扮演巍峨神廟(法院)裡祭司(同時穿著法袍,還好不用帶假髮),不但掌握著闡述神諭般法律規範的權力,更藉由一連串繁瑣程序,無形中彰顯法律的權威。
也許我們都太習慣專注於審判結果,但從歷史經驗來看,相較「實現正義」這類空泛口號,審判程序對一般人來說,更直接效果可能在於它能發揮某程度的療癒作用。透過目睹被告受審經過,藉此適度撫慰被害人及其他旁觀者的心靈,更不用說以往公開執行死刑帶來的震攝效果。
有趣的是,向來被認為進步象徵的歐洲,在中世紀期間,曾經出現為數不少的詭異審判案例,起訴對象包括物品、動物,甚至是屍體。
當馬車碾死人,陪審團不但會裁決「車輪」有罪,甚至還能具體指明究竟是輪軸或輪圈幹的好事!這種精準認定事實的功力,法客自嘆弗如。
也有農民控訴農作物遭到老鼠嚙食破壞,法院不但受理訴訟,更慎重其事地為「被告(沒錯,就是老鼠)」指定辯護人,受指定的辯護人也盡責地為當事人辯護。
這類案件面臨到第一個問題~被告拒絕到庭!
於是辯護人抗辯「送達不合法」,因為境內並非每隻老鼠都能接獲出庭通知。法院(宗教法庭)只好延緩聽審,要求講道者必須在指定期間內透過各種傳道方式及機會,警告老鼠出庭受審。
直到下次庭期屆至,「被告」依舊沒有出現,辯護人主張這是因為境內到處都有貓,法院不能要求被告在「生命蒙受危險」的情況下出庭受審,法院只好再度裁定延緩聽審。
很可惜,該案並未留存審判記錄,無法讓人欣賞後續的精彩辯論。
法客比較好奇的是,假設「被告」果真如期到庭,法官如何訊問人別、又該找誰當通譯?
另外有人因為與母驢進行人獸交,一人一驢同時遭到起訴,法院展現應有的公正無私,對兩者均判處死刑,但有民眾出面證明這隻母驢平時行為良善,是隻誠實的好驢子,最終驢子獲得赦免,只有不幸為人的被告遭燒死。這個案例,著實為「禽獸不如」這句話下了完美註腳。
至於審判屍體的案件,多半與政治鬥爭有關,判決結果不乏判處「被告(屍體)」死刑的例子,充分顯示審判目的不僅為了懲罰被告,同時試圖滿足參與者的心理需求。
隨著時代進步,多數人得以透過各種資訊管道,輕易地在起訴前知悉、甚至公開評論案件,藉此獲得「早期療癒」,於是法庭這方面功能也漸趨式微。除非重大矚目案件,否則法庭經常顯得空蕩蕩的,活像演出一場沒有觀眾的野台戲。少了其他干擾,對從事審判工作的人來說,或許算是好事,卻不免相對衍生「人民(媒體)公審」、「預斷」等併發症,就像普拿疼廣告不斷強調自己不傷胃,卻沒告訴大家其實它傷肝。
刑事訴訟法的發展過程,正是一段人權對抗當權者的苦難歷史,因此「正當法律程序」永遠比「發現真實」來得更為重要,否則就不會有無罪推定、證據排除、毒樹果實等原則存在。同時,這些基本原則也不該隨著採取現行審判方式、「觀審制」、「陪審制」或「X審制」而有所改變。
不管採行何種制度,衡量標準並非「是否有助於真實發現」,而是我們願意選擇相信哪一種詮釋法律(判斷)的方式?
任何制度設計都是中性的,更免不了各有優缺點,關鍵始終取決於操作者的心態。
不只科技,審判,也始終來自於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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