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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人說,法院判決結果經常違背民眾法律感情(可能沒人想浪費寶貝球用來收服恐龍),法官開庭態度不佳(年度十大酸言酸語?),何必尊重法院?

也聽過同儕私下抱怨,這年頭當事人越來越不懂得尊重法院,少數民事案件當事人甚至當庭大小聲,搞得法官才像是被告一樣。

於是,究竟該怪法院不值得被尊重?或者民眾不懂尊重法院?變成一項「雞生蛋或蛋生雞」的循環論證難題。

許多人或許不清楚,「到庭受審」基本上是(第一審)刑事被告的「義務」、而非權利(只有少數情況例外)。萬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會函請轄區員警拘提。假設拘提不到,接下來將發佈通緝,反正總有一天等到你,這是法律規定,千萬別誤會成承辦法官太過想念被告。

前幾天,某被告以身體不舒服為由具狀請假,洋洋灑灑附了一堆藥單,讓人不禁為財務岌岌可危的健保局捏了一把冷汗。

俗話說「三折肱而成良醫」,向來體弱多病的法客對生病這檔事頗有心得,隨手翻翻藥單,多半是胃藥(顯然開庭壓力很大)、感冒藥(天氣多變化?)之類,儘管足以證明被告身體微恙,卻找不出無法到庭的正當理由,畢竟開庭又不是跑3000公尺,其實沒那麼累人。再加上這是他連續第2次請假,同時早已排定傳訊證人,於是法客批示不准請假。

一開庭,透過被告表情及哀怨的眼神,完全能感受到他對不准請假一事頗為不爽,本案雖然不是強制辯護案件,到庭後卻堅持委任辯護人,基於保障辯護權起見(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可不是玩假的),也避免下次傳錯證人、害人家又白跑一趟,法客只能簡單確認證人身分後諭知請回。但證人既然到庭,縱使未經詰問,依法還是發給證人旅費(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

被告在旁看了,突然問一句:我可不可以也領旅費?

法客楞了一下,接著回答:「不行,因為你是被告。」(如果被告開庭也能領錢,應該有人很樂意當職業被告才是)

接著只見被告不情願地走出法庭,順便撂下一句:「就你最大!」(猜想他絕不是指「某部位」^^)

下庭後,法客把這段故事分享給朋友聽。

朋友問:你不生氣嗎?

法客說:沒啥好生氣的,只不過,某些人或許不屑法官,卻忘了對法律應有的基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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