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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承認,這篇應該又是出來討罵的)

法客是家中老么、有三個姊姊,雖說是姊姊,但也不是吃素長大的。遙想當年,家裡總不免了出現「肢體衝突」。

某天法客跟三姊打架,兩人都被罰跪整個上午,約莫過了1小時,膝蓋實在痛得受不了,爸爸看了便說:不然你們都先站起來,但如果早上又不乖、就得回去繼續罰跪,聽完兩人連忙點頭如搗蒜、慶幸獲得解脫。只可惜當時年紀小、思慮不周,沒多久法客又忍不住去招惹三姊,故意把她課本撕破,三姊一看怒了,立刻破口大罵。這下不得了,再次驚動媽媽,果不其然,法客與三姊再次被叫回去罰跪。

事後想想,法客固然白目該罰,但三姊呢?

在台灣一向不缺重罰、重判的思維,每當出現重大社會事件,更有些人巴不得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法客面對這類「建議」通常不予理會,只想成他們或許是不小心買到印刷錯誤的六法全書。

但除了死刑,更常見的刑罰其實是自由刑(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而其中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受刑人通常有機會適用「假釋」制度、提早出監。你一定覺得奇怪,明明說好該關多久、為何要提早放人?

儘管許多人認為刑罰該是一種懲罰(應報),目的是讓被告為自己先前犯罪付出代價。這話固然不錯,但近代司法體系認為刑罰應該兼具矯正、教化、(一般或特別)預防目的。這種想法大致是考慮受刑人總有一天要出獄,於是應該設法使他將來不會再犯罪、好能重新正常生活(所以稱為「更生人」)。因此當受刑人服刑期間達到一定門檻並符合特定條件,將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通過後,允許提早出獄,好讓有心改過向善的受刑人提早回歸社會。

至於假釋標準究竟該怎麼訂?之前在民國838694年曾有相關修正。每次修正固然考慮當時社會氛圍(例如83年修正採取放寬態度;但94年修正則提高假釋門檻),但基礎思維並無太大差異。至於受刑人能否提報假釋,是由監獄依照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第115條至137條,同時考慮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情形、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辦理;一旦准予假釋,檢察官將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也就是說,受刑人在假釋期間處於類似留校察看的狀態,但是將服刑空間由監獄(機構處遇)轉化成社區(社會處遇),一方面讓他有機會提早重返社會、回歸正常生活,另一方希望發揮自我警惕效果,好達成教化及預防再犯的功能。然而假釋制度只是賦予他們有這類機會,從來無法保證受刑人全部願意聽話、從此當個好寶寶,因此准予假釋之餘,也同時設計「撤銷假釋」制度,當受刑人在假釋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將必須重新回到監獄服完剩下刑期(但不扣除出監期間,也不會延長原本刑期)

但原本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也就是一旦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內再次犯罪、同時被宣告有期徒刑確定(下稱後案),將一律會被撤銷假釋、重新入監服刑。

也許我們直覺地認為,既然受刑人不懂得珍惜假釋機會、再回去服刑也只是剛好而已,沒啥值得同情的。

問題在於~真是這樣嗎?

這得從「有期徒刑」說起,依照刑法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期徒刑範圍介於2月到15年之間(拘役則是1日以上60日未滿;無期徒刑應該不用再多解釋,你懂的),於是同樣宣告有期徒刑、背後也代表著犯罪情節輕重有別。但依原本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即便法院針對後案僅宣告有期徒刑2月(甚至可能諭知緩刑),將不存在任何裁量空間,受刑人依舊得回牢裡繼續蹲。

這種「一律撤銷假釋」的情況,對旁人來說或許很爽,但癥結點在於:我們要不要僅因為一個曾經犯罪而接受(部分)處罰的人、又再次犯了小錯,就不管再次犯罪情節輕重、一概剝奪他先前改過機會(這跟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累犯不應一律加重處罰有幾分相似)?

釋字第796號解釋之所以宣告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規定違憲,並非認為受刑人一旦假釋、就當然等於執行期滿,不管之後再怎麼使壞,國家依舊對他沒輒。而是認為在假釋制度立法目的下,法務部矯正署應該依據個案情況,詳細審酌受刑人後案犯罪情節(例如宣告有期徒刑輕重、對社會危害程度、再犯可能性及悛悔情形等),審慎考慮應否將原本社會處遇模式再次轉為入監執行的機構處遇,因此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不分情節輕重、一律撤銷假釋違反比例原則而宣告違憲(其實法客覺得也違反平等原則):同時說明在該條修法前,若假釋中再次犯罪經法院宣告緩刑宣告或諭知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應依個案審酌有無撤銷假釋之必要。

簡單來說,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再次觸犯重罪,除了後案宣告刑,將來還得執行前案殘刑;但如果僅觸犯輕罪,則由矯正署依個案裁量是否撤銷假釋,避免只因為犯了小錯、就硬生生被剝奪受刑人先前改過自新的全部努力(ex.假設重罪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最後一天、想提早慶祝卻因酒駕〈未肇事〉而被判處有期徒刑2月)。

因此這兩天坊間流傳「重刑犯恐受惠」Blabla,比較像是謠傳拔獅子鬃毛可以增加髮量一樣,單純聽聽就好。

法客總說:法律制度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沒人敢說那一項制度絕對完美無缺,但我們總嘗試在可能範圍內來達成個人權利與群體利益的平衡,即便他是個曾經犯罪的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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