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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動筆了~

但打從上週收到某協會自稱「XX長」提出一份不知所云、幾乎讓法客以為自己罹患閱讀障礙症候群的書狀後,決定假日加班之餘,寫下這篇趁機發洩一下XD

當了10來年法官,收過當事人各式書狀不下萬份,最令人感動的,無疑是被告寫來道謝的信(卡片)。至於同事曾經不定期收到在監被告寫信提醒法官「自己還剩下就幾天出獄」那種,當下只怕是擔心多過「甘心」。

這幾年有人大力提倡「裁判書白話文」,但法客看來,有時當事人書狀也存在類似問題。每次看到「毋任感禱」、「至感德便」,我都當作是單純句點,就跟袁枚「祭妹文」裡寫的「嗚呼哀哉」差不多意思。

以下開始聊聊法客眼裡的「書狀」。

首先從寫狀紙的「人」談起。

撰寫狀紙無非是「當事人親自寫」及「請人代寫」兩類,「請人代寫」又可略分為「律師」與「律師以外其他人」,而「其他人」可能是朋友、監獄裡的「同學」或某些自以為懂法的「專業人士」。相較之下,法客私以為所謂「專業人士」最為可怕,不光在法庭上與被告確認書狀內容,經常可見被告說「我的意思不是這樣!」,尤其內容往往刻意舞文弄墨,東拉西扯,通篇不知所云,假設換成會考作文,粗估大概只有2級分的水準。

另外常有人問到~是否非要到法院購買「狀紙」不可?

其實書狀重點在於「內容」(這點稍後詳述),否則就算用上高磅數雪銅紙,也不會因此提高勝訴機率。但法客曾經不止一次收到用「日曆紙(對~薄薄的、會透光那種)」背面所寫的書狀,外觀還皺皺的,當時總是小心翼翼地翻閱,深怕一個不小心「毀損卷證」。這時候,大概只能稱讚被告具有高度環保意識吧。

接著當事人常見的困擾是~該用手寫或電腦打字?

由於電腦高度普及化,電腦繕打書狀已經成為常態,若能加上適度排版,閱讀起來不僅大幅降低法官眼睛疲勞程度(法客最近飛蚊症越來越嚴重勒~),也容易讓人一目瞭然、迅速掌握重點。只不過,法客直到現在還沒收過使用「華康少女體」印製的書狀就是勒。

但在某些情況,例如年長被告不諳操作電腦,又或者在監被告身處客觀不能的環境,還是免不了要手寫書狀。每當收到這類書狀,不僅要格外專心閱讀,還得同時啟動人體內建「字體辨識」功能,才能真正瞭解當事人意思。

但不得不稱讚某些在監「同學」手寫字體還真是美!有的秀麗端正、有的蒼勁有力,再回頭看自己那幼稚、潦草的筆跡,法客真恨不得挖個地洞跳進去,更為自己書記官掬一把同情的眼淚。

接著該談到「書狀內容」!

其實,書狀就是當事人跟法官彼此溝通的工具(但應該沒機會變成筆友XD),撰寫重點在於明確表達意思、針對重點(疑點)具體說明即可,不是非要講究特定格式或用語(又不是通關密碼),同時過多形容詞或者只會瘋狂謾罵、數落對造,絲毫沒有任何幫助。

每當法客當庭諭知「請被告事後具狀」,往往看到被告一臉為難,彷彿聽到老師出了太多家庭作業一樣無奈。也許這時被告新想~當庭口述不是更清楚嗎?

以法客為例,希望當事人事後具狀,多半是因為他當庭陳述天馬行空,想到什麼講什麼,也缺乏相關憑據,於是要求事後具狀,除了希望被告回家仔細思考、整理後再完整陳述(ㄜ~盡量啦),同時也能檢附相關事證,而非空口白話。畢竟除了證人,在法庭上絕不是光聽被告「口說為憑」。

其次,網路固然帶來許多便利,但也不免出現副作用。時常可見當事人書狀大幅引用各類判決意見或網路搜尋資料,看似引經據典,卻不管究竟與本案有無直接關連,顯然有意透過「篇幅」在法庭上一決勝負。

而這種情形不光是一般民眾,某些「事務所」也有類似情況。

有時法客剛收到書狀,固然直接感受到份量十足,但仔細翻閱內容,無非是把各種最高法院判決意見複製貼上,有些甚至牛頭不對馬嘴;也有習慣先從憲法原理原則談起(嗯~顯然具有高度憲法意識),接著詳述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在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地位,還有貼心地把法條內容都寫在書狀,或許是想減省法客翻閱法條的時間;甚至看過引用大法官解釋作為辯護理由,不單是解釋文,就連個別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也全部照錄。

坦白說,這些內容不用特地寫,法客也都知道,不是嗎?

另外還有種「書狀無性繁殖」的怪現象,隨著案件進行時間越長,當事人書狀也越來越厚。只消略加翻看,就能輕易發現辯護人不過是把先前書狀內容全部複製,然後稍微增補一點理由,有些連證據方法都重複檢附。過去法客對這種「不環保」撰狀方式十分感冒,但聽聞某「道長」私下開示~這些都是為了讓當事人感到安慰!聽完之後,法客心裡釋懷不少,只不過,還是為森林保育感到些許不捨。

另外依據書狀文體,可粗略分為下面幾類:

首先是「論說文」型,內容能夠針對案件主要爭點引述相關重要實務或學說見解作為依據,客觀分析卷證引述哪些對自己有利,同時針對不利部分加以說明,這類書狀符合一般訴訟要求,也能提供法官作為審理參考。基本上,多數(你沒看錯,不是「全部」XD)律師撰寫書狀都能達到這水準。

還有「應用文」型,為了因應訴訟要求,整體內容、用語偏向正式(其實不用刻意寫的太文言、讀起來很彆扭),儘管有時缺少法律上論述(理由),但只要完整詳述案情,同時檢附相關證據(我實在不想知道被告太多家務事),同樣能作為法官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

接著是「抒情文」型,書狀內容多半是闡述個人心情,也許加上一點身處訴訟的心路歷程。儘管字裡行間完整勾勒被告性格、家庭狀況以及對家中父母深切的孺慕之情(根據法客非正式統計,一旦被告被起訴,家中長輩容易生重病),但缺乏重點,作為量刑參考事由勉強可以,若是被告否認犯罪,這些都難以作為採認無罪的理由。畢竟公堂之上,不是光靠「小強、你怎麼了?小強、你不能死啊!」就能混飯吃。

有時抒情文還會出現超級進化型!

也就是當事人情緒激動到某種程度,容易把法庭當成個人宣洩情緒的場域。悲傷、哭泣都算小case,當庭咆哮或在書狀破口大罵對造卑鄙無恥的情況決非少見(更難聽的就不提了)。有些更加慷慨激昂,動輒痛批司法不公或法官貪贓枉法,書狀寫的不是本案答辯具體理由,而是他老兄主觀認為有利的各種奇葩「證據」。

更離譜的,還會檢具司法不良風紀事件新聞剪報,明確要求法客必須按照他的意思作成判決,否則揚言要向檢調機關檢舉或聲請法官評鑑,再加上註明「書狀副本逕送總統府、司法院、監察院」等等族繁不及備載的眾機關,瞬間將一般刑事案件拉高到國安層級,彷彿被告對抗的不只是檢察官,還包括整個國家司法體系。這讓法客懷疑他究竟是來開庭、還是來打仗的。

說到底,法庭終歸是解決爭議的地方,訴訟程序則是解決爭議的過程。除了當庭言詞陳述,當事人也可以透過書狀更加完整表達意見,更有助於法官事前瞭解、事後檢視當事人主張(答辯)。另外「具狀」也絕非作文測驗,只要確實掌握重點,就是一份好書狀。

但對「某些人」來說,只怕不是這麼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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