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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這幾年蕃薯森林不時有動物生病失控攻擊其他動物,大夥想把肇事者先暫時關起來,免得其他動物心裡害怕,卻找不出好理由。再加上前陣子又有猴子突然打傷兔子眼睛,獅子國王為此煩惱了好久,於是邀請相關動物一起討論。

獅子首先說:我們森林裡接連發生攻擊事件,根據麻雀們傳來的消息,發現肇事動物似乎是因為生病才動手,不知道大家有什麼好方法來解決這難題?

這時,山羊醫生站起來,捋捋鬍子說道:這些肇事動物如果生病了,雖然可以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但我平常真的忙不過來,更不可能全天24小時盯著大家。而且既然打傷其他動物,將來應該會被處罰,這恐怕不是單純生病的問題,我們是不是該聽聽貓頭鷹法官、花豹檢察官的意見?

貓頭鷹一聽到自己被點名,趕忙放下手裡卷宗,推了一下厚重的眼鏡,站起來說:

我雖然有權決定犯錯的動物該怎麼處罰,但除非判決有罪確定,否則依照森林規定只有當動物想要逃跑或湮滅證據時,才能暫時關起來,實在無法因為是生病動手打人就直接把他關起來。

至於動物生病確實該看醫生,關於這點,森林裡本來就有「監護處分」類似規定能處理生病的犯錯動物,我們先前也建議森林議會考慮「緊急監護」制度,這不是處罰,而是萬一遇到「緊急」狀況,雖然還沒起訴,只要花豹趕快來聲請,我們覺得OK,之後就交給花豹去執行。

花豹一聽到這話頓時坐不住,豎起尾巴、拿起麥克風說:貓頭鷹提的「緊急監護」我老早就看過勒,根本一塌胡塗,就算猴子因為生病打傷小白兔,怎麼能隨便關起來?不如這樣,我們先聽老虎怎麼說~

只見老虎好整以暇地站起來,清了清喉嚨說道:根據我以前到隔壁黑森林考察的結果,&*%*&*~

獅子說:不好意思,老虎,你在說啥?

老虎:喔~這是黑森林動物們講的話,我換成中文講!是這樣的,黑森林老早就有「暫時安置」規定可以參考,我覺得很棒,而且花豹說的對!生病的動物應該看醫生、絕對不是關起來!貓頭鷹說的「緊急安置」根本違反我們森林基本法則,也侵犯動物權,&*%*&*~

話音剛落,老虎朝著花豹座位方向微微點頭,花豹臉上鬍子也彎起來、讚許地露出一抹微笑。

貓頭鷹聽完瞪大了眼睛,一臉不可置信地急忙問道:可是,更早之前其他動物打傷人時,老虎明明不是這麼說的!我還記得老虎當時說森林原本的規定好棒棒,還建議直接用森林原本規定盡快送犯錯動物去治療,現在怎麼又說違法?

只見老虎緩緩轉過頭說:你不懂啦,時空背景不同!

貓頭鷹聽完這話,只能摸摸鼻子坐在樹枝上生悶氣,花豹則是在座位不停搖著尾巴。

 

獅子聽到這裡頻頻搔頭,鬃毛簡直快打結,一頭霧水地問:「緊急監護」、「暫時安置」,到底有什麼不同?

貓頭鷹眼看苗頭不對,趕忙搶答:花豹搞錯我的意思了!我們森林原本就規定「處罰」跟「保安處分」不一樣,況且處罰必須慎重、治療卻要即時!我剛說的「緊急監護」,就是不能在判決有罪前先把犯錯動物暫時關起來的時候,仍然可以適度利用原本保安處分規定、不讓他在外面趴趴走,一方面接受治療,好讓其他動物們安心,另方面也讓花豹有時間蒐集證據決定要不要起訴。至於該怎麼執行監護,花豹可以參考山羊醫生的意見來設計,這點就算等到判決確定再執行監護處分,情況也是一模一樣。

花豹緊接著不甘示弱地說:話是沒錯,但我又不是山羊醫生,一下子怎麼知道犯錯的動物有沒有生病?我認為應該通通先關起來,如果犯錯動物真的生病,貓頭鷹可以自己決定讓牠去治病,不要來麻煩我。

獅子盯著花豹問:你說的「暫時安置」,也是打算把生病的動物關起來?

花豹回答:看著像是關起來沒錯,但我也支持老虎剛剛說黑森林規定,真要關在醫院,貓頭鷹自己處理就好。

貓頭鷹才剛喘過氣來,急忙喝了口水,接著說:騙我沒讀書?我們也有貓頭鷹去過黑森林,人家的「暫時安置」也是花豹負責執行!

老虎聽到這話,突然起身去上廁所,

花豹則舉起爪子放在耳朵旁:什麼?我沒聽清楚,抱歉,麥克風聲音有點模糊~

 

獅子伸爪理了理鬃毛,又問:如果關在醫院,要怎麼治療或萬一發生什麼事,誰該負責?

花豹說:既然是貓頭鷹決定的,當然貓頭鷹來處理!

獅子轉頭問貓頭鷹:花豹說的似乎有點道理,你怎麼看?

貓頭鷹回說:不管用什麼名稱,我們森林針對生病又犯錯的動物,向來都是由我決定、再交給花豹負責處理。我剛提的「緊急監護」也是暫時把生病又犯錯的動物留在類似醫院的適當地方,兩者根本不衝突。

獅子聽完大叫一聲:吼~我實在聽不懂你們在吵什麼,聽起來好像一樣、卻又說不一樣,這究竟怎麼一回事?

這時,一直在旁邊安靜坐著、不發一語的獅子皇后突然拍了獅子國王的頭:你這頭呆獅子,花豹心裡想的不就是「誰負責執行」的問題嘛!

---------------(我是分隔線)------------------------

無論社會新聞報導或判決結果,只要涉及精神疾病者犯罪,都會一次次挑動社會大眾對這類議題的敏感神經。這些年來經歷幾次重大事件,至少確認「建立社會安全網」應該是多數人的共識。

事實上,精神疾病患者也有正常生活的權利,除非符合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例如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否則行政機關不能動輒限制他的人身自由。至於一旦涉及犯罪,就有動用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於是社會安全制度與刑事訴訟程序兩者應該如何銜接而不至於出現破口,就成為法制面規劃重點。

這陣子,報章媒體不斷出現院檢雙方論戰,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老早提出「緊急監護」草案,法務部則參考德國法制提出「暫時安置」應戰,再加上法律學者出面助拳,法客心想~如果觀眾不是法律人,恐怕根本搞不清楚爭議在哪。

刑事訴訟法固然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同時必須判決有罪確定才能執行刑罰,但為了保全訴訟進行起見,也同樣設有「羈押」制度。儘管一般人經常混淆「羈押」跟「有罪」與否的差異,但可以確定的是,判決確定前拘束人身自由並不當然違反「無罪推定」,觀察重點應該在於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坦白說,無論是「緊急監護」或「暫時安置」,性質上都是一種判決確定前、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前者是在現有刑法「保安處分」架構下,縱使被告因為無責任能力而不符合羈押要件,仍然賦予國家在緊急狀況下、可以裁定進行監護而暫時拘束被告人身自由,實際上則是送往醫療機構執行;至於後者「暫時安置」儘管名稱不同,執行結果依舊是拘束人身自由,執行處所也指明必須是司法精神病院、醫院或精神醫療機構。

撇開其餘細節規定不談,兩者同樣以「犯罪嫌疑重大」、法定原因(有事實足認有刑法第19條第12項原因可能存在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緊急)必要性作為要件,因此無論「暫時」、「緊急」、「監護」、「安置」或使用其他詞彙排列組合,真正該思考的是如何區分精神障礙被告與一般被告的差異,也就是當被告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無法執行羈押時,如何建構另一項妥適機制的「執行」問題?否則難道司法院將「緊急監護」明定以「司法精神病院、醫院或精神醫療機構」作為執行處所,法務部就能欣然接受?或者就算「緊急監護」沒有寫明執行處所,檢察官就不能規劃由精神醫療機構執行監護?況且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條文不也只寫「相當處所」,又該怎麼執行?

法客猜想,這令人眼花撩亂的爭議之下,另一項隱而未顯的癥結點恐怕在於~「是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03條」!

看倌們一定感到狐疑~這條文真有這麼神奇?

西~底!

其實刑事訴訟法一直針對法官、檢察官設有明確分工,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或不起訴),法院職司審判,一旦判決確定,再交由檢察官依照判決結果執行(與民事執行由當事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同)。制度背後考慮的是國家機關權力分立原則,希望法院盡可能居於單純、中立裁判者的立場進行審判,檢察官則是負責追訴犯罪與執行刑罰(包括保安處分)。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03條針對「羈押」設有例外,條文明定「執行羈押,偵查中依檢察官之指揮;審判中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指揮」,也就是將審判中羈押交由法院指揮執行(事實上被告依舊待在同一家看守所)。

儘管大家都清楚刑事訴訟程序無法自外於社會安全網之外,但精神障礙被告畢竟與一般被告不同,除了單純拘束人身自由外,勢必需要更多資源來應付各種突發狀況(尤其是醫療資源),這背後涉及人員、經費等的支出,也無怪乎大家都視為燙手山芋。

也許法客只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但容許我暫時鄉民一次~我其實不在乎取什麼名稱,只要能真正、有效解決問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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