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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請保險公司跟告訴人談和解,為何還要另外賠償?都是對方要求金額太高!」
「強制責任險明明是用來賠償我自己支出的醫療費及看護費,怎能算被告賠償的一部份?」

對身為刑庭法官的法客來說,一個庭期要處理兩件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實在令人很ㄚ雜。

對某些人來說,「法院」只是解決糾紛的集合名詞。或許常聽到有人動輒喊吉,卻不見得清楚該吉什麼?怎麼吉?還有到哪裡吉?
(腦海中突然浮現少女時代的神曲「GEE」)

偶爾當事人跑錯棚,例如刑事案件開庭時請告訴人陳述意見(雖是被害人,但刑事訴訟沒有原告),只聽到他說希望判決被告盡快賠償、多賠一點;又或者在民庭,也能遇上原告(這時被害人就能當原告了)萬般氣憤地要求法院重判、讓被告關久一點!

有時法客試圖向當事人解釋民、刑事訴訟的差異,一談到刑庭法官不能決定賠償金額的那個moment,經常可見告訴人滿臉黑人問號的狐疑表情(請樓下支援圖片)。

以交通事故來舉例,要讓肇事者被判刑(處罰),該提出刑事告訴;若想要求對方賠錢,就得提民事訴訟,兩者互不衝突,也可分別(同時)提起,但必須適用不同法律(刑事訴訟法vs.民事訴訟法)來進行,另外還有種介於兩者之間、卻經常被濫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暫且按下不提)。

由於部分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例如常見的過失傷害罪,但過失致死罪不是),假設雙方和解、告訴人也同意撤回刑事告訴(多數會先提告刑事、再告民事),不僅能一次解決彼此間民、刑事糾紛,讓當事人減少訴訟過程可能衍生的勞力、時間、費用等無形成本(通常會撤回或乾脆不另提民事訴訟),對法官來說也能直接判決公訴不受理,不必再花時間調查證據或寫出落落長的判決書(趕快去寫另一件),可謂一舉數得,因此刑庭法官偶而會撈過界、嘗試勸諭當事人和解。

在交通事故案件勸諭和解過程中,不難發現「保險」扮演著重要角色。

但問題在於~「保險」究竟有多保險?

首先必須瞭解,我國民事法律採取「損失填補原則」(基本上沒有米國那種貴森森的「懲罰性賠償」),被告究竟該賠多少?全憑損害範圍大小決定(俗話說「斷腿非中彩!」),同時隨個案情況有所差異。因此法客向來不愛聽到所謂「行情」的字眼,畢竟被害人不是擺在展示架上的商品,各人條件也不盡相同。試想,同樣打斷「郭董」跟法客兩人的腿,「郭腿」無疑是頂級伊比利火腿,「法腿」最多卻只能算是萬巒豬腳,價格差粉多。

然而「保險」只是用來分散風險的工具,大致分為「強制汽車責任險(一般常說的強制險,必須每年投保)」與「一般責任保險(要賠對方那種、不是自己的人身保險)」兩類,前者依法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決定給付數額,後者保額高低全憑各人承受風險能力來評估決定。但無論哪種,除非給付金額足以賠償對方全部損害,否則扣除保險給付後、不夠的部分還是得自己買單。

有些人誤認「保險」就像裝了翅膀一樣好自在,卻沒考慮到保額可能不夠高(甚至只有強制責任險),假設加上過失比例認定出現爭議,問題變得更加複雜。此時保險不只無法成為解決糾紛的好幫手,反倒因為誤信具有神奇功能而導致無法和解,使得被告必須面對「刑事有罪、民事要賠」的雙重打擊。

至於強制汽車責任險賠付金額,依法視為被保險人(投保人或經過他同意而使用或管理被保險車輛的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假設肇事者遭對方請求賠償,將有權主張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例如各類損害(包括住院、醫藥費、看護費、精神賠償等)加起來原本該賠100萬元,但若被害人已經請領強制責任險20萬元,之後只能再請求80萬元。

另外說明,民事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前者指財產因為發生損害事實而減少,例如增加原本不必支出的費用(ex.平時沒事多喝水就好、不會去看醫生),無論是不是自己先付錢,最後都會列入「損害範圍」計算,絕非收進自己口袋的不算、還能再向人請求賠償(沒這種好康)。

坦白講,每次審理車禍案件,無非是受害的一方希望賠償金額越多越好,被告則期待賠的越少越好,這是人性,沒有誰該被過度苛責。於是法官只能在法律基礎下、試圖讓當事人瞭解各類訴訟風險、成本及責任範圍,但也要他們願意真正瞭解才行。

其實訴訟並不可怕,法律也沒那麼難懂,只是當事人往往並非心平氣和地步入法庭,有些人更是堅持己見,在法庭上不斷指責對方毫無誠意或獅子大開口,無從理解法官究竟想表達些什麼,終究只能回歸訴訟來解決。然而判決結果,卻很難盡如人意。

回到開庭,一開始說的兩件過失傷害審理結果如何?

或許該怪法客勸和解的功力太差,只能乖乖寫判決去,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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