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客這麼說 (7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Manners Maketh Man!

終於~千呼萬喚之下,金牌特務Kingsman續集(機密對決)隆重上映!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我已經請保險公司跟告訴人談和解,為何還要另外賠償?都是對方要求金額太高!」
「強制責任險明明是用來賠償我自己支出的醫療費及看護費,怎能算被告賠償的一部份?」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昨晚看到司改國是會議最新決議,果然再次發揮驚人創意,要求媒體報導司法新聞必須加註警語,某召集人表示可以加上「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其實乾脆主張政府每年比照農民曆發送小六法),這讓法客更加確信這次會議已經正式轉型成為「第一屆司改創意大賽」!

坦白說,雖然這點跟法官沒有直接關聯性,但從一連串司改決議內容看來,想必日後法官將會動輒得咎,更有隨時被直接送評鑑的高度風險,真正最需要警語的,恐怕是法官無誤!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如果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知道近年來刑事犯罪多半是毒品、詐欺或酒駕,受訓內容大概會變成以下情形】

(法官分發報到日,某法院)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下節目涉及成人議題,請自行斟酌收看^^)

劇情簡介: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寫給「司改印象派」人士,如果他們看得到的話^^)
法客分發剛滿1年時,很興奮自己終於成為傳說中的「學長」。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寫在司改國是會議決議通過法庭直播之後)
【某法院第11法庭,開庭前】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由於動物園管理不善,不是獅子咬傷小白兔,就是猴子偷走大象錢包,總是吵個沒完。

某天,大夥兒決定選出最適合的人選,好解決層出不窮的各種糾紛,同時採用最新科技,搬出一台號稱比「阿發狗」更快的超級電腦,據說只要輸入選擇條件,絕對能挑選出最完美的動物。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元節快到了,今天來討論雞鴨、噢、不,是「羈押」問題!

先說結論:羈押不能保證被告將來一定有罪;而被告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也不等於非要羈押不可!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在台灣,對不少人來說「法院」是個抽象概念,倘若發生糾紛,經常可見當事人狠狠撂下一句「法院見」!

確實,相較於「他X的」或「XX娘」來說,這種祈使句不但能免除公然侮辱罪的額外困擾,也顯得氣勢十足,整個人感覺文明層次提高不少。要是再加上「去跟我的律師談!」,帥氣程度更是破表。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往唸刑法,向來認為「法律效力(人、時、地)」屬於考試冷門範圍,老師不會特別認真講、法客也不太專心聽。畢業後,大概只在重溫賭神Part1結尾「公海殺人」那段時,除了知道「巴拿馬總統與陳金城有點交情」以外,也能稍微複習審判權(國際管轄)問題,卻得注意劇情與我國法律原則不盡相同(畢竟人家是港片嘛)。

這陣子拜肯亞事件之賜,想必不少人把刑法總則課本重新拿出來回味。然而事情還沒擺平,緊接著又一批來自菲律賓的詐欺嫌疑人被遣送回國,竟被法院當庭釋放!不止法客的檢察官同學在臉書上罵法官,恐怕更讓人氣憤地想把教科書直接燒掉洩憤。只不過,法客猜想多數酸民家裡應該找不到法律書可燒才是。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前幾天發生我國民眾涉嫌境外詐欺、被強行送往對岸受審的爭議事件,讓通常只在體育版不起眼的長跑項目才會提到的國家「肯亞」,頓時吸引全國目光,眼看著民情激憤,不禁擔心下回參加馬拉松路跑時,該不會見到氣憤的跑友衝上前去踹肯亞選手一腳?當然,這得有辦法先追上他才行。

由於事涉向來敏感的兩岸關係,還有「中華民國(要說台灣也行)」主權及國際地位爭議,一下子釣出許多鍵盤法律專家,從國際法到內國刑事訴訟法,各種管轄原則,還有引渡、遣返、司法互助等名詞輪番轟炸眼球,讓人眼花撩亂。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請檢察官提出證明被告有罪的各項證據方法!」

「被告A先生,你因為被訴涉犯XX罪,請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各項證據,以供法院調查!」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詹姆士‧龐德(James Bond,代號007),英國情報機構軍情六處特務人員,據聞被授予殺人執照,取得除去任何妨礙行動之人的特殊權力。

電影裡的龐德不只風靡無數女性觀眾,同樣讓男性同胞既羨慕又嫉妒。不僅總是從槍林彈雨中優雅地全身而退,更能在出生入死之餘,周旋在眾多龐德女郎之中(法客最愛Vesper《Eva Green飾》)。為了維持形象,我必須說自己比較欣賞龐德持槍的帥氣模樣(咳、咳,才怪^^)。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也許我們都不喜歡將自身是非對錯交由別人來決定,但這就是「訴訟」。

當手中掌握的權力越大,下筆就能決定另一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應該更加輕率或謹慎?這就是「法官」。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先別說大便了,你有聽過「雞屎白」嗎?

雞屎白,又稱「雞矢《素問》」、「雞子糞《本草經集注》、「雞糞《千金方》」,來源為雉科動物家雞糞便上的白色部分。主治利水,洩熱,祛風,解毒;治臌脹積聚,黃疸,淋病,風痺,破傷中風,筋脈攣急。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果司法改革是場漫長戰役,勝利者不會是法官、檢察官或民間司改會,而是全體人民;多數的認真法官更不是敵人,而是並肩戰友,因此我們要用自己的節奏來奮戰~法客如是說

今年受到聖嬰現象影響,明明已經11月底,前幾天晚上還得吹冷氣才睡得著覺,再加上拜「司法陽光網」引發個資外洩爭議之賜,這陣子同事相互取暖,讓法院周遭氣溫頓時提高不少。發燒固然能提升人體免疫力,燒過頭卻不是好事,也許該適時降溫一下,才能有益身心健康。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法官,星座專家說我今天與牡羊座相處不睦,可以聲請改期嗎?

我屬羊,算命老師指示跟屬虎的法官相剋,我要聲請迴避!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遙想唸大學時(屈指一算快20年了),有天清晨騎車,天雨路滑,突然被某位送報生也騎著機車從後面強吻上來,雙方人車倒地。當時不過剛接觸法律皮毛、卻誤以為天下無敵的法客自認沒錯(現在想起來真蠢),連忙起身、一跛一跛上前打算好好理論,卻發現對方不僅傷得比自己更重,還得趕著繼續送報,心想算了,簡短交談之後也沒報警,各自解散(ㄙㄚ\)回家療傷。

時光倒轉回到刑法還沒出現肇事逃逸罪的年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法院傾向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現改成第3項),推論出車禍肇事者對被害人負有法定救護責任,假設符合其他構成要件(ex.無自救力之人),將成立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

某次上課,學員向法客抱怨:台灣找不到像包青天這樣的好法官了!
我猜,他的意思應該不是指摘法客膚色不夠黝黑,否則真該搬去非洲住才對(到處都是包青天^^)。

文章標籤

法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